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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圖書館組織規程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法規字第1130048142號令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組織類/自治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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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規程依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臺中市立圖書館(以下簡稱本館)置館長,承臺中市政府文化
   局(以下簡稱文化局)局長之命,綜理館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前項館長,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之資格聘任。
第三條  本館設下列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圖資採編課:館藏發展政策、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之
       採訪徵集、選購、分類編目、交換及推薦受贈等事項。
     二、閱覽典藏課:各類圖書資料與非書資料之典藏、陳列、供
       閱、出借及催還;視聽節目安排及器材之維護、參考資料
       之徵集及諮詢服務、館際合作、特殊讀者服務、圖書巡迴
       車業務及圖書通閱業務等事項。
     三、推廣輔導課:閱讀推廣、藝文活動、展覽演講、文宣刊物
       及行銷、導覽參觀、圖書館專業人員訓練、志工與培訓管
       理及分館輔導等事項。
     四、數位資訊課:自動化系統維運、數位資源等之流通與典藏
       及推廣、資訊設備管理及借用、網頁及社群管理等服務。
     五、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管理、採購、出納、庶務、財
       產管理、研考、館舍修繕、機電設備之管理維護、工友與
       適用勞動基準法人員之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課、室之事項
       。
第四條   本館置秘書、課長、主任、分館主任、課員、技士、技佐、助
      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第五條  本館得視業務需要,於適當地區設置分館,辦理閱讀推廣活動
   及館務營運;其配屬員額,由本館員額內調配之。
第六條   本館設人事室,置主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七條   本館設會計室,置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
      事項。
第八條 本館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館長出缺,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文化局轉陳臺中市政府(以
   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館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另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館之館務會議,由館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並由下列人員組
        成之:
            一、館長。
            二、秘書。
            三、課長。
            四、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館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
        席。
第十二條  本館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館擬訂
    ,報請文化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館擬訂,報請文化局核定
    ;丙表由本館訂定,報請文化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施行日期,由本府以命令定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