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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2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9 月 18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經秘字第112000172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經濟發展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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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效能
    ,並確保採購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係指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免提供
    企劃書,由業務單位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
    。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本要點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業務或採購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
    價,並將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規定之優先採購者為優先
    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
    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人員,於不違反政府採購法規定之範圍
    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
    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須有一家以上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
    一以下之採購,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經核准後始得辦
    理採購。因故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
    註明。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財產或物品增加單。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五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先至政府電子採購網查詢廠商是否為拒絕往來廠商
          ,填具請購單(預算動支簽證)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採購人員
          )、至系統簽證並登錄簽證號碼、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
          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事宜。
    (二)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於原黏貼憑證用紙黏貼發票
          或收據後,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財產增加單
          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由同一人擔
          任)-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秘書室-會計
          室-局長(或其授權人員)等核章。
八、粘貼憑證用紙(請購單)請款單據之驗收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第六點之規定辦理。
十、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本局接洽
    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各單位辦理採購,應注意廠商是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二條
    及第三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並遵守該法第十四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