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辦理小型工程,加強
基層建設、改善居住環境,提升生活品質及辦理小型工程費之支應事
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
|
二、本局所轄管各項道路主體設施,無土地糾紛者,依規辦理設計發包施
工,建議者應為下列之一:
(一)本市議會、區公所或其他機關建議案。
(二)里民大會、里業務會報或區務會報決議案。
(三)各級民意代表或市民建議案。
(四)其他經勘察確有必要改善者。
(五)市長及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
|
三、優先支用小型工程費之項目:
(一)緊急搶修工程。
(二)突發事故之維修。
(三)市長及機關首長交辦事項。 |
|
四、小型工程施作項目:
(一)道路及其附屬設施改善。
(二)橋梁、箱涵、涵洞修建。
(三)駁坎、台階、護坡、欄杆修建。
(四)路燈設施維護及增設。
(五)公園綠地廣場設施維護及增設。
(六)道路管理需求經費。
(七)其他相關工程。 |
|
五、小型工程禁止施作項目:
(一)無法取得土地使用權或同意書者;但本局及所屬機關依法令得使
用、養護或施作者,不在此限。
(二)非供公眾使用之私設巷道、私人庭園、晒穀場或其他私有設施。
(三)私人建築工地及可歸責於起造人或廠商毀損之公共設施之修復。 |
|
六、本局委託區公所辦理之小型工程準用本注意事項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