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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2: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或他校服務作業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6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中字第104004062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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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保障所屬輔導人員工作權益,
    並公平處理本局及所屬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移撥工作,特依據國
    民教育法第十條及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
    員辦法第五條之規定,訂定本作業規定。
二、移撥對象: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內原置有駐區輔導人員之國民中
    小學,次學年度班級數將減班至未達五十五班之學校所屬輔導人員。
    前項各校班級數以核定普通班(含體育及藝才班)、特殊班之班級總數
    核算,不含幼兒園。
三、該年度若有輔導人員需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由本局於該年七月上旬
    確定下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核定班級數後,於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全球資
    訊網公告該年度本局及學校缺額名單,並依下列方式辦理移撥工作:
  (一)申請移撥之輔導人員應於該年度辦理移撥積分審查日前,填寫「臺
      中市立國民中小學輔導人員申請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申請表」(格
      式如附件一),向服務學校提出申請,逾規定期限不予受理,事後
      不得異議。服務學校審查通過後,依規定日期送交申請表至本局辦
      理積分審查。
  (二)移撥採公開方式辦理,依申請人之申請表總積分高低,於移撥作業
      現場依序選擇移撥分發志願學校。總積分相同時,以其申請表年資
      積分、考核積分、獎懲積分等各項分數依序比分。但各項目分數均
      相同時,以抽籤方式決定之。申請人完成選填志願及移撥後,一律
      不得要求更改或私自與他人對換。
  (三)移撥時間與地點由本局訂定並公告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依規定時間
      到達移撥作業地點,當場以公開方式唱名進行移撥作業,申請人需
      親自到場或以委託書委託他人到場;經唱名三次仍未到場者,視為
      放棄移撥之申請。
  (四)申請人需親自參與公開移撥作業。但移撥當日未能親自參與者,應
      填具委託書(詳附件二),並授權被委託人參與分發單位志願選填工
      作。
  (五)前款被委託人應攜帶身分證或足以證明身分之文件,申請人移撥後
      對所分發之單位/學校不得異議。
四、輔導人員除有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直轄市縣(市)政府置輔導人員辦法
    第八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外,受移撥單位不得拒絕聘任。
五、經移撥成功之輔導人員,不得要求移撥他單位/學校,並應依通知期
    限至移撥單位/學校報到,逾期未辦理報到者視同放棄。
六、經移撥成功之輔導人員聘用日期為該年度八月一日。放棄移撥或逾期
    未辦理報到者,若原服務學校次學年度班級數未達五十五班,於該年
    度聘約到期後,即不再辦理續聘。
七、本局處理所屬輔導人員移撥本局或他校服務作業,以每年度辦理一次
    為原則,本局於移撥結束後,將移撥結果轉知相關學校。
八、本作業規定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