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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財政局酒製造業者展售活動補助作業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5 月 15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菸字第107000516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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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扶持臺中市酒製造業者,鼓勵優
    質酒製造業者參加專業酒品展售活動(以下簡稱展售活動),特訂定本
    作業規範。
二、本作業規範補助對象為以臺中市酒製造業者為主體依法並經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之酒類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公會)。
三、本作業規範補助經費限使用於臺中市酒製造業者參加展售活動所需展
    場布置裝潢費用。
四、申請作業流程:
  (一)申請時間:由公會於展售活動開始日前十五日(日曆天)提出申請。
  (二)申請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計畫書,須詳載活動內容、地點、參展時間、參展廠商及經費概
        算。
      3.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補助申請,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
        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特殊情形須變更計畫者
        ,應報請本局核准後始可辦理。
   (三) 審查:
      1.審查內容
       (1)參加展售活動須對提升業者知名度、拓展市場具實質效益。
       (2)參加廠商家數須有本市五家以上酒製造業者參加。
       (3)酒製造業者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a.最近一年度酒製造業者抽檢須符合酒製造業良好衛生標準
            規定。
          b.最近一年實際有生產酒品。
      2.審查結果:經審查通過後,由本局通知補助金額。
  (四)經費核撥:展售活動結束後由公會出具領據、成果報告書(含效
        益分析、活動照片、並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發
        票等資料,向本局申請撥款。
五、每次展售活動補助金額以參加業者中本市合法酒製造業者之展場布置
    裝潢單據核實補助,並以每家業者補助新臺幣一萬元計算每次活動補
    助金額上限。
    本作業規範經費自本局代辦經費項下菸酒業務考核獎助金支應,每年
    補助總經費以十萬元為限。當年度補助金額達十萬元或當年度本局代
    辦經費項下菸酒業務考核獎助金餘額低於五十萬元時,不再受理。
六、督導考核:
  (一)採書面查核,如發現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形,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二)各補助案之執行及成果效益,作為日後補助審核之參據。
  (三)受補助團體留存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
      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局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遇有提前銷
      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局
      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
      補助團體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四)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作業規範如有未盡事項,依臺中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
     助經費處理原則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