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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1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3 月 05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學字第1080073090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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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為強化所主管各級學校(以下
    簡稱學校)之防災教育課程發展及教學研究與學習評量之效能,提高
    防災教育品質,特設臺中市防災教育輔導團(以下簡稱輔導團),訂
    定本要點。
二、輔導團任務如下︰
    (一)宣導防災教育相關政策(掌握校園災害潛勢、繪製校園防災地圖
        、編撰校園災害防救計畫、執行校園防災演練等),輔導學校落
        實辦理。
    (二)依據防災素養進行教學課程、教材教法、多元評量之教學研究,
        並推廣分享至學校,加強各教育階段的防災素養,將防災科技落
        實推廣於校園。
    (三)提供學校防災教育諮詢管道,協助教師解決教學困境。
    (四)建構輔導團資源網絡,提供教師防災教育教學資源、經驗分享與
        意見交流之平臺。
    (五)辦理輔導團成員增能研習及學校防災教育種子師資研習。
    (六)配合全國性防災教育與教育部防減災及氣候變遷調適教育政策推
        動相關事務,建構以安全學習設施、學校災害管理、降低風險與
        耐災教育為核心目標的防災校園。
    (七)辦理其他防災教育相關事務。
三、輔導團置團長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團長一人,由教育局簡任
    級人員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主任兼任,副執行
    秘書一人及幹事一至二人,由教育局學生事務室人員兼任。
    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五人為原則,由團長就學校校長聘兼之。專
    任輔導員一人,兼任輔導員若干人,由團長就學校教師及教官遴聘兼
    之。
    輔導團團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四、輔導團應視教育政策需求於每年策定年度輔導工作計畫,報經教育局
    核定後實施。
五、輔導團人員均為無給職,於輔導工作進行期間給予公假。
    專任輔導員全時公假支援輔導團業務,每週授課節數以二節為原則。
    兼任輔導員則以每週減授課節數至多四節為原則。
    前項減授課務所需經費由學校人事費項下支應,不足時由教育局撥付
    。
六、幹事、輔導員於參加校長甄選、主任甄選及教師介聘時,依規得於服
    務年資及特殊加分項目採計積分。
七、教育局得於年度結束時,視輔導團團員辦理防災教育工作績效從優獎
    勵。
八、輔導團所需業務費由教育部補助及教育局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