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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澄清吏治,建構機關廉潔形象
,爰參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及公務員服
務法等相關規定,制定本須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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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適用對象包含本局及所屬機關正式編制員工及非編制員工(約
聘員工、約僱員工、業務助理、駕駛、技工、工友及行政助理)。
本須知所稱之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位
與本局或所屬機關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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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員工應恪守法規,誠實清廉,謹慎勤勉,忠心努力,
依法執行職務。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方法、機會圖本人或第三人
之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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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得於招標公告前洩漏招標文件,於開標前洩漏底價,領標、投標廠
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限制競爭或不公平競爭之相關資料。委員
名單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評選前洩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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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與其職務具利害關係者為業務上接觸時,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期約、收受財物及其他不正利益。
(二)無正當理由抑留不發或剋扣職務上應發給之款項、物品。
(三)參加其舉辦之飲宴應酬或活動,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之情形不在
此限。
前項規定於接觸對象為與其職務無利害關係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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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不得涉足賭博、酒吧、舞廳、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場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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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遇有不當施壓或請託關說等情形應立即通報政風室,並依公務員廉
政倫理規範知會登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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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違反本須知經查證屬實,依相關法令追究行政責任,其涉及刑事責任
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該管長官知有前項情形未依規定處置者,追究行政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