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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須知
公發布日: 民國 104 年 01 月 1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政字第111110000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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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廉能公約,避免發生行
    政違失、違法或違反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請託關說、受贈財物或飲宴
    應酬等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本須知所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係指個人、法人、團體或其他單
    位與本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業務往來、指揮監督或費用補(獎)助等關係。
   (二)正在尋求、進行或已訂立承攬、買賣或其他契約關係。
   (三)其他因本局業務之決定、執行或不執行,將遭受有利或不利之
         影響。
三、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應嚴守下列規範:
   (一)應恪守法規,維護專業形象,建構本局優質組織文化。
   (二)應依法行政,秉持誠信負責態度,並考量整體社會利益及民眾
         福祉,合法正當推動各項任務。
   (三)應依法公正執行職務,以公共利益為依歸,不得假借職務上之
         權力、機會或方法,圖本人或第三人之不正利益。
四、員工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互動不得為下列行為:
   (一)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名單或底價。
   (二)為圖利特定廠商,對資格、規格或招標規範為限制競爭。
   (三)為圖利廠商而假借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
         驗收為不實作為,或設計浮編預算、結算浮報金(價)額等違
         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為圖利特定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而訂(修)違法之作業規
         定、規範或解釋。
   (五)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工作,及私自
         借牌營業。
   (六)於公務外為不當接觸。
   (七)因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法、違規或違反合約規定行為。
   (八)要求、期約或收受餽贈或不正利益。
   (九)以借款、標會等任何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之機會,變相索取財
         物或不正利益。
   (十)參加飲宴應酬或接受招待。
   (十一)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其親友經營之廠商為買賣、租賃、
           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二)由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
           人或家屬。
   (十三)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廠商內任職、插股或其他圖利行為。
   (十四)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打牌、打麻將或其他博奕行為。
   (十五)涉足賭場、有女(男)陪侍或其他不妥當之場所。
   (十六)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不正當男女關係或不當交際而有
           辱官箴之行為。
   (十七)接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直接或間接輸送之不正利益或
           與其有公務外金錢往來。
五、違反本須知者,依相關行政法規懲處;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
    關。
六、員工有違反本須知之行為,該管主管長官知情未依規定處置並通報政
    風室者,應受連帶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