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局員工不得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下列行為: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於招標前洩漏招標文件、評選委員、評
審小組名單及底價。
(二)不得於資格、規格及招標規範限制競爭。
(三)不得假藉理由辦理變更設計及追加預算,或於履約、驗收為不實
作為,或設計浮編、結算浮報等違反採購法規之行為。
(四)不得從事公務外之不當接觸。
(五)不得接受請託關說而為違反法令或合約規定行為。
(六)不得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期約、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
(七)不得以借款、標會等理由或利用婚喪喜慶、陞遷、退休等機會索
取財物,且應避免有業務外之金錢往來。
(八)不得接受飲宴應酬及其他免費或優惠招待。
(九)不得利用職務之便,使本局與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有買賣、租
賃、承攬等交易行為。
(十)不得由執行職務具利害關係者提供私人勞務或車輛代步接送本人
或家屬。
(十一)不得安排親屬於有業務往來之廠商任職、插股或其他形式等圖
利行為。
(十二)不得有任何賭博行為或出入酒店等不正當場所。
(十三)不得利用職務之便,在外招攬媒介工程、財物或勞務案件,亦
不得有私自借牌之行為。
(十四)不得有不正常男女關係或其他不當交際而有辱官箴之行為。
(十五)其他以任何直接或間接方式輸送不正利益者均應拒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