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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5: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11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社青字第103022551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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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本府所屬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以下簡稱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之興改建事宜,均衡各區地方發
    展,達到公有建築多目標使用,發揮公產資源市民共享功能,特訂定
    本原則。
二、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執行機關為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興改建
    流程如附表一。
三、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以各區興建一所為限,並考量下列因素決定興
    改建之優先順序:
   (一)土地無償取得。
   (二)興改建經費已獲全額補助。
   (三)地方已籌足相當自籌款存於區公所保管金帳戶,作為老人文康
         活動中心興改建完成後之管理維護費用,且自籌款金額為預定
         興改建經費百分之十以上。
   (四)依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於公園、公有市場及
         其他公共設施用地等公共設施興改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五)依法申請撥用(無償/有償)符合相關消防及建築法規之公有房
         地作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六)符合前五目之一且一樓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最大
         總樓地板面積(不含地下室防空避難設施)不得超過七百五十
         平方公尺;如係配合其他公共設施興改建所規劃之老人文康活
         動中心不在此限。
   (七)住宅社區變更開發案應捐贈之公有設施優先考量作為老人文康
         活動中心。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不予核准興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
   (一)該里內已有其他公有建築(如社區活動中心、里活動中心、閒
         置廳舍)可為老人活動場所,區公所未能提出具體使用分析說
         明現有之公有建築物不敷或不堪使用。
   (二)轄區預算年度已有其他相關興建案,區公所未能提出具體事證
         說明有急迫性興建需求,且未能保證具有執行能力不延宕各項
         興建計畫既定期程者。
五、本府所屬各區公所興改建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應檢具下列文件陳報
    本府核定:
   (一)興改建計畫書。
   (二)建築位置圖。
   (三)各樓層面積及用途。
   (四)土地使用權利證明。
    前項興改建計畫應包括老人人口數、興改建目的、效益預估、地點、
    面積、期程、服務項目、服務時間及管理維護經費概算。
六、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及營運管理,由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編
    列年度預算辦理。
七、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心興改建工程完竣後,本府所屬各區公所應依
    規辦理財產登錄與保存登記,並確實依臺中市各區老人文康活動中
    心使用管理要點辦理,提供以老人為主之各項福利服務。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