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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暨所屬機關為實施職業安全衛生管
理及自動檢查,特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職業安全衛生法施
行細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設置臺中市政府建設局暨所屬
機關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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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之任務為擬訂、規劃、督導、推動安全衛生管理及自動檢查事
項,並指導有關單位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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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召集人ㄧ人,由副局長兼任,綜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置副
召集人ㄧ人,由主任秘書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安全衛生管理事宜。
另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建築工程管理科科長。
(二)土木工程管理科科長。
(三)公園景觀管理科科長。
(四)道路管理科科長。
(五)機電資訊科科長。
(六)職安品管科科長。
(七)秘書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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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委員之任期二年,期滿得續派(聘)之,但應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派(聘)之,補派(聘)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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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ㄧ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擔
任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
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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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應有出席委員過半
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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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會議,應由委員親自出席會議,但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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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置執行秘書ㄧ人,由職安品管科承辦人兼任,承召集人之命,
綜理本會行政業務。並得設幹事若干人,由職安品管科指派人員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辦理有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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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小組由職安品管科擔任幕僚單位,協助本小組召開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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