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3:1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7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地籍一字第103002968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所屬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
    稱各所)受理遠途申請人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服務,以減少其往返
    次數並節省時間及交通成本,加強為民服務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以跨縣市遠途(戶籍所在地為新竹以北、雲林以南及花
    蓮、臺東、宜蘭、離島地區)登記案件之申請人主動提出申請者為原則。

三、本要點適用之登記案件如下:
   (一)簡易案件。
    (二) 買賣(不含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贈與、夫妻贈與、拍賣、設
         定(上開案件指筆棟數合計五筆以下、申請人合計五人以下或連
         件件數三件以下者)。
    (三) 其他因特殊情形經各所審認可先行審查之登記案件。

四、依本要點申請之登記案件應向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臨櫃申請。

五、各所受理遠途先審登記案件收件後,分配審查,並於登記申請書加蓋「
    遠途先審」戳記,同時記錄於遠途申請登記案件先行審查紀錄表(格式
    一)。

六、遠途先審案件應優先審查,審查結果符合規定者,即告知申請人仍依土
    地登記規則第六十一條規定,依收件號數之先後次序及各類案件處理期
    限表之處理期限辦理。

七、審查結果如需補正而能當場補正者,即由申請人完成補正;如不能當場
    完成補正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六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由或法令
    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補正通知書。

八、審查結果應予駁回者,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七條規定以書面敘明理
    由及法令依據,當場交由申請人領回或寄發駁回通知書。

九、各所受理遠途先審登記案件,有關登簿、繕發書狀、異動整理、歸檔等
    作業,應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之土地登記程序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