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農路管理養護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3 年 06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地第1030034884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管理養護農路之完整及暢通,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管理養護之農路範圍如下:
 (一)以非都市土地重劃區外及都市土地山坡地範圍內,供農產及生
     產資材運輸,路寬在六公尺以下,三公尺以上 (山坡地得視需
        要降低至二點五公尺 ),專供農機具通行,並經本局列冊管理
        養護者為原則。
  (二)申請養護未經本局列冊管理養護之農路者,申請人應辦理土地
        分割,並依土地參考資訊檔作業要點登錄開放供不特定公眾通
        行。
  (三)其他經本局認定後列入管理養護者。

三、農路管理養護應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次年度農路養護計畫。
 (二)列管清冊農路應於每年檢討一次,必要時得增加或刪減。
 (三)農路路籍資料之設置與動態登記。

四、農路管理養護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農路路面應平整,維持農機具通行順暢。
 (二)農路路基應防止沉陷,邊坡應維持穩定。
 (三)農路橋梁之橋涵墩、台基礎、翼牆及引道駁坎,若有損壞且
    有安全之虞應立即修復。
 (四)農路或農路橋梁如有損壞尚未修復前,應加設警告標誌及臨
        時安全措施。
  (五)不得擅自挖掘損壞路基路面。
  (六)不得填塞邊溝、阻塞涵管,阻礙排水。
  (七)不得占用農路或在農路上堆置物品。

五、農路平時的管理養護由當地區公所負責,如因個案養護經費龐大或需
    補助經費,區公所應填寫農路設施改善 工程提案單(如附件)提報辦
    理。

六、農路因天然災害損害時,依據災害防救法等相關規定辦理搶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