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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整併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小字第102025670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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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整併之處理原則第四點第一款第一目規定訂定之
    。

二、本要點所稱整併,指二所以上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學
    校)之整併,學生人數較少之學校併入學生人數較多之學校。

三、學校合於下列規定之一,並經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公告者,
    當學年度學生入學不受學區限制。
(一)本市國民中學學年度學生人數八十人以下。
(二)本市國民小學學年度學生人數(含分班及分校,不含幼兒園)六十
      人以下。

四、不受學區限制之學校,次學年度後如學生人數仍未達前點人數,本府
    應召開公聽會,蒐集師生、家長、地方民意代表及社區人士等對學校
    整併之意見,取得共識後進行整併評估作業。

五、本府應邀請專家學者、社會公正人士、校長代表、教師代表、家長代
    表及行政代表組成評估小組。
    前項評估小組設置要點,由本府教育局另定之。

六、評估小組應依臺中市市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整併評估指標(如附表一
    )進行評估作業,經分析學校現況及未來發展、地方特性、校區環境及
    社區需求等,擬訂整併計畫後提請本市教育審議委員會審議,視審議
    結果報請市長核定。

七、學校經核定整併後,本府應擬訂教職員工及學生安置配套措施,並依
    下列規定辦理:
(一)教職員工:
      1、校長:優先參加校長遴選轉調他校服務或調本府教育局服務。
      2、主任、教師:參加本市超額教師介聘作業。
      3、職員: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
      4、工友(含技工、駕駛):由本府參酌其意願統籌調整移撥安置。
(二)學生:
      1、本府得視整併學校之學區學生需要,購置或租用交通車接送其上
         下學,或補助其交通費及保險費。
      2、本府應專款補助整併當學年度之學生校服。
      3、本府對於補助視實際需要認定之。
      4、整併學校應訂定學生生活及課業之適應追蹤輔導計畫並將計畫送
         本府教育局備查。

八、閒置校園之管理使用及活化再利用處理方式:
(一)校地屬私有者,應依中央法規及相關規定,研議歸還所有權人;校
      地屬市有者,應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如涉及國有土地,應依國有
      財產署相關規定辦理。
(二)本府應妥善規劃閒置校園活化再利用,依社區型態成立社區教育中
      心、地方文化會館、終身學習中心、藝術工作坊或其他可促進地方
      及社區發展之用途,以利校地資源活化再利用。

九、原住民地區學校之整併應依原住民族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原住民族
    教育法未規定者,適用本要點。

十、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