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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各區清潔隊回收車前
往家戶以外之場所收運回收物具一致性訂定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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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本市公告應回收項目係指:本市101年12月6日府授環
廢字第1010216209號公告「臺中市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及試辦回收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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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各區清潔隊執行資源回收物及非經常性廢棄物清運,應依下列注
意事項辦理:
(一)家戶
1、屬本市公告應回收項目:交付資源回收車隨車收運或定點回收。
2、大型家電、堪用家具、彈簧床墊及廢棄自行車等大型應回收項目
:得洽請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回收。
3、裝潢修繕廢棄物: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家戶裝潢修繕
廢棄物清運原則」辦理;其中陶、瓷、磚、瓦須配合分類裝袋。
4、火災後廢棄物:依「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家戶火災發生後
廢棄物清運原則」辦理;少量隨車收運,大量(以不超過1車為原
則)應先提出申請後,由各區清潔隊協助收運。
5、巨大垃圾:洽請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收運。
(二)機關學校
1、屬本市公告應回收項目:交付資源回收車隨車收運或定點回收。
2、大型家電、堪用家具、彈簧床墊及廢棄自行車等大型應回收項目
:得洽請各區清潔隊約定時間回收。
3、裝潢修繕廢棄物:自行委託清理。
4、火災後廢棄物:自行委託清理。
(三)營業場所(具有營利事業登記且非屬事業範疇)
1、屬本市公告應回收項目:交付資源回收車隨車收運或定點回收。
2、大型家電及廢棄自行車等大型應回收項目:得洽請各區清潔隊
約定時間回收。
3、裝潢修繕廢棄物:自行委託清理。
4、火災後廢棄物:自行委託清理。
(四) 事業機構
1、屬本市公告應回收項目:交付資源回收車隨車收運或定點回收。
2、餘均自行委託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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