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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9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民宗字第102017700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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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未立案宗教場所正常發展,健
    全宗教活動,導正民間信仰,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協辦機關為本
    府都市發展局、警察局、衛生局、環境保護局、消防局、教育局、
    社會局、地政局及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三、本要點所稱未立案宗教場所,係指未依法申請登記或設立許可而供
    團體或個人從事宗教活動之場所。
四、區公所應每年訪查轄內未立案宗教場所一次,並造冊函報民政局,
    如有異動時亦同。
    前項清查事項,由民政局訂定。(附表一)
五、民政局每年定期舉辦未立案宗教場所負責人業務講習會或座談會,
    加強宣導各項輔導措施。
六、未立案宗教場所設置獻金箱,供捐獻金錢、財物者,其收支情形,
    應按年公告周知。
七、未立案宗教場所應依規定期辦理公共安全檢查申報、消防檢查及公
    共意外責任保險等事宜。
八、未立案宗教場所,如有下列情事,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查處;
(一)涉及詐欺、背信、恐嚇、賭博、妨害風化、吸收學生(中輟
      生)及未成年人,從事不法犯行等刑事犯罪或其他非法行為,
      以及未經許可占用道路、騎樓或人行道妨礙交通者,由本府
      警察局依法辦理。
(二)未具醫師資格擅自執行醫療行為,由本府衛生局依法處理。
(三)製造噪音、空氣污染或廢棄物污染,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
      處理。
(四)違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擅自變更建築物使用用途
      或違章建築或未辦理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申報者,由本府都
      市發展局依法處理。違反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定者,由本
      府地政局依法處理。
(五)違反消防法及相關規定,由本府消防局依法處理。
(六)於學校上課時間,有收容國民義務教育對象參與宗教活動之
      行為者,由本府教育局依法處理。若涉剝奪或妨礙兒童少年
      接受國民教育機會,或違反兒少福利情事者由本府社會局依
      法處理。
(七)其他違反法令行為,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處理。
九、未立案宗教場所經檢舉,若涉有違反法令之情事,應由區公所
    辦理訪查並填報未立案宗教場所訪查表(如附表二),函報民
    政局依「未立案宗教場所行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工表」(如
    附表三),分別由本府各權責機關依法處理。必要時由民政局
    邀集各相關機關研商處理。
十、未立案宗教場所得視其財力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十一、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各權責機關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