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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積極推動環境教育,鼓勵本府各機關
學校運用本市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學習機關(構)
及數位學習進行環境教育,促進本市環境教育機構、環境教育設施、
場所及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制度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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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實施對象為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以下簡稱各機關)之正式
、聘用、約僱及臨時人員(以下簡稱人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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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學習機關(構)
1.政府機關及其所屬訓練機構。
2.立案之學校、公立社會、文化、教育機構。
3.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委託辦理之社區大學。
4.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學術研究機構。
5.經政府機關委託辦理學習課程之民間學習機構。
6.其他學習機關(構)
(1)各機關(自行辦理環境教育相關課程活動時)。
(2)立案之自然保育、災害防救教育中心或環境教育資源中心。
(3)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通過公告於該局環境教育網民間團體
舉辦之課程。
(二)環境教育人員: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或依環境教育人員認證
及管理辦法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者。
(三)環境教育學習時數:學習機關(構)所開設辦理之課程活動,須
經由本市環境教育人員授課始得認可為環境教育學習時數(以下
簡稱學習時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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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為鼓勵環境教育學習,各機關人員每年自一月至九月底完成下列學習
時數者,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累計達四十小時,且學習時數包含下列學習項目之一者,給予嘉
獎一次之獎勵。
1.運用本市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取得學習時數。
2.運用學習機關(構)取得學習時數。
(二)累計達七十小時,且學習時數包含下列學習項目之一者,給予嘉
獎二次之獎勵。
1.運用本市環境教育機構或環境教育設施、場所取得學習時數達
八小時以上。
2.運用學習機關(構)取得學習時數達十六小時以上。
3.運用數位學習取得學習時數達八小時以上。
以上學習時數得包含當年度各機關及學校依環境教育法第十九條參加
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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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於當年度九月底前,各機關百分之七十五人員學習時數達前條第一項
獎勵標準,且環境教育網路申報總平均學習時數達二十五小時者,公
務人員總數達五百人以上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給予記功一次之獎
勵;達六十人未滿五百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給予嘉獎二次之獎
勵;未滿六十人之機關,首長及主辦人員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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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機關人員投稿參與上級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環境教育寫作或
相關競賽活動者,均給予嘉獎一次之獎勵;作品經獲獎者,再依各該
規定予以獎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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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機關應於所屬人員報到任職或職務異動時,主動協助其瞭解本要點
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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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機關指派或核准參加環境教育學習者,依相關規定給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