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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及所屬機關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2 年 07 月 31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中市建會字第10800233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建設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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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升本局及所屬機關預付費用
    清理績效,避免帳列預付費用久懸、清理不易,特訂定本要點。
二、各業務單位預付費用應力求避免,如確因事實需要,應以契約所規定
    或專案核准者為限,承辦人員應由正式編制人員為之,並負限期清結
    責任。
三、各項事務或業務必須先行預借款項執行者,應事先簽奉機關首長或其
    授權人員核准後,檢具原奉准簽陳(正本)及動支各項經費請示單送
    會計室辦理,另應註記預付清理人及清理期限。
四、各業務單位辦妥預借款後應儘速推展該項業務,業務辦理完竣後即辦
    理清理手續,除因特殊情形並經簽准延期者外,清理期限為事畢後一
    個月內。
五、預付土地補償費等相關款項,應定期將已發放部分辦理核銷,未領取
    者依規儘速繳存保管專戶或市庫,以免預付款久懸。
六、委由他機關代辦之工程,受託機關應於完工後儘速辦理結算請款,並
    於付款(含包工費、委託設計監造服務費、空汙費及相關費用)後二
    星期內檢附相關憑證函報核銷。
七、會計室應定期或不定期提供預付費用逾期未清結部分,通知業務單位
    依限清理。逾期仍未辦理清結者,業務單位主管應責由專人擬具清理
    方案及時程,簽會會計室等相關單位,依規限期清理,逾期仍未清結
    者,依疏失情節簽請議處。
八、承辦人員應妥為保管預借款項,如有發生各種意外或遺失,或其他無
    法清結情形,應負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賠償之責。
九、承辦人員離職應將未清結預付款項簽奉核准後列入移交,並由業務單
    位主管指定接辦人員,並知會會計室;如因交接不清或未交接以致無
    法清結者,應負行政或民事賠償責任,業務單位主管並應負連帶責任
    。
十、各項懸記帳項依規定積極清理或收回成效卓著者,得視其情形簽奉機
    關首長核准後辦理敘獎。
十一、本要點未盡事宜,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訂頒內部審核處理準則及相
      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