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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
及教育辦法第五條規定之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身心治療、輔導或
教育事宜,設臺中市政府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評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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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關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身心治療、輔導或教育之處遇建議。
(二)其他有關性侵害犯罪防治業務諮詢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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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三人,由本府遴聘(派)熟稔性侵害犯罪特性
之精神科專科醫師、心理師、社會工作師、觀護人、少年保護官、特
殊教育或犯罪防治相關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委員出缺時得
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但
代表機關、機構或團體出任之委員隨其本職進退。
本小組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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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幹事一人至三人,由召集人指派相關業務人員兼任,承召集
人之命辦理幕僚業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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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委員互推之。
本小組視需要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
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小組針對特定事項得指定委員或委託有關單位及學術機構先行調查
研究,必要時並得邀請有關單位或專家學者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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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會議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指派代理人出席。會議應
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
之同意,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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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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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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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臺中市政府衛生局編列預算支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