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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簡化臺中市立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
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用事業單位設置設施使用作業,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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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指符合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
七條規定之無遮簷人行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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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於不妨礙原定用途、兼顧公益性或公共性、改
善市容景觀及交通安全之原則下,得提供公用事業單位設施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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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退縮無遮簷人行道提供公用事業單位設施使用案件,由各公用事
業單位向本府建設局提出申請,設置前應由本府建設局邀集申請設置
之公用事業單位與學校共同會勘以確定設置面積、位置與設置項目等
,再書面通知公用事業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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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建設局比照市區道路使用費收費標準向各申請公用事業單位收取
租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