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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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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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
並得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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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之道路挖掘係指緊急性挖掘、計畫性挖掘及一般性
挖掘,其定義如下:
一、緊急性挖掘:指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地下公共設施管線(
路)因臨時重大損壞、故障或其他特殊狀況須立即挖掘道
路者。
二、計畫性挖掘:指臺中市政府及各公私事業機關(構)年度
籌辦之專案工程須挖掘道路者。
三、一般性挖掘:指前二款以外之事由申請挖掘道路者。
前項道路挖掘分為明挖及非明挖之施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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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道路挖掘之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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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
頭方式通知建設局,並於開工後七十二小時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
一般性挖掘許可。
未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者,視為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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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許可者,應於每年三月底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
工程計畫、施工位置平面圖、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
六份向建設局提出,逾期未申請者,該年度不再受理其申請。
建設局受理前項申請後,應邀集相關機關(單位)協商管線工程
辦理方式及作業時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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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申請一般性挖掘許可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施工位置平面圖、
道路橫斷面及管溝橫斷面圖各一式三份,向建設局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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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為減少道路挖掘次數,公共管線之新設、更換、維修等工程應優
先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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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道路挖掘之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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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申請緊急性挖掘者,應於搶修完竣後,繳納道路挖掘附加路面修
復費(以下簡稱修復費)。
前項修復費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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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申請計畫性及一般性挖掘者,由建設局按附表核算修復費並一次
收取,完工後按實作面積計算,多退少補。
政府機關施作之道路工程、重劃區鄰接之道路工程或其他特殊情
形經建設局核准自行刨除修復道路者,免繳納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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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採用非明挖技術方式施工並符合公路法第三十條之一第五項第
二款規定者,得經建設局核准免繳納修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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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修復費應設立專戶儲存。受委託之區公所代為收取者,由區公
所繳入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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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修復費之用途如下:
一、代辦各類管線挖掘工程之路面修復。
二、市區道路刨除、翻修、封層工程。
三、道路人孔、手孔蓋升降、標線繪製等交通改善工程。
四、各項代辦工程之管理費。
五、辦理道路及交通安全維護管理所需設備費、業務費及人事
費。
六、其他有關道路及其附屬設施之維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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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道路挖掘之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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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申請道路挖掘經建設局審查合格者,於申請人預繳修復費後,
核發許可證。但民生管線案件及特殊情形經建設局許可者,得
先核發許可證,其修復費繳納方式及期限,由建設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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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申請人領取許可證後,應依許可期限、位置及面積施工。
申請人因故未能在期限內施工或完工,應於期限屆滿前向建設
局申請改期、展期或註銷施工許可,並以一次為限;逾期未申
請者,許可證失其效力,已繳交修復費按實際施作面積核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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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條 道路挖掘或管線佈設,應於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三十分
內施工,並完成回填及路面修復工作;未及回填時,應於管溝
上加蓋相當強度之鐵板,並加強安全警示措施。但主要道路應
於下午四時前收工。
前項挖掘情形特殊並經建設局核准者,得於其他時段施工。
第一項之主要道路由建設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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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 申請人於道路挖掘工程竣工後,應填具申報書、竣工圖說及相
關證明文件,向建設局申報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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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 管線工程之管溝路面臨時修復,最遲應於次日內完成。
前項臨時修復應由申請人依原有路面種類、厚度立即復原,並
負責保固一年。
前項保固期間發生塌陷或裂痕等情事,得由建設局通知限期修
復,逾期未修復者得代為修復,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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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條 緊急性挖掘由申請人自行施工。其安全措施、回填竣工及臨時
修復事項,依前三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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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 申請計畫性挖掘者限於當年四月至九月間施工,其他時間禁止
挖掘道路。但符合第二十二條各款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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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建設局核發許可證後,如涉及私有土地產權問題時,申請人應
即停工並負責協調解決後始得復工。
前項情形,建設局得撤銷或廢止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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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道路在下列期間內禁止挖掘:
一、新建或擴寬自驗收合格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自驗收合格日起一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四、公告禁止挖掘期間。
五、經建設局公告劃定為共同管道實施計畫之道路範圍或
共同管道建設完成之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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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 前條規定於下列情形經核准者不適用之:
一、與國家或臺中市重要建設有關之管線工程。
二、既有管線之修理工程。
三、重大軍事管線工程。
四、沿該道路橫向或直向至人(手)孔之用戶聯接管線工程
及其附帶直向人行道聯接管線工程。
五、道路交通號誌之有關管線工程。
六、為完成區段性之管線系統所須辦理之管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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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條 管線管理機關(構)應將所屬地下管線資料及平面、斷面位
置圖送交建設局建置公共設施管線資料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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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管線管理機關(構)於道路上設置附屬設施,應填具申請書
檢附施工圖說,向建設局申請核准後,始得申請道路挖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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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挖掘道路致地下管線(路)損壞時,應即通知該管
線管理機關(構)派員搶修,並通報建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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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道路挖掘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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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條 未經申請核准擅自挖掘道路者,應依公路法、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市區道路條例、臺中市道路管理自治條例及相關
規定辦理,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
前項道路得由建設局先行修復,所需費用由違規挖掘者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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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 道路挖掘施工期間申請人應負責維護道路交通安全,如致
生交通事故或國家賠償事件,由申請人負責。未依規定報
請竣工查驗或查驗不合格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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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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