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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求各項經費之核銷作業順利執
行,俾利本局各科室有所依循,以提昇行政效能,杜絕爭議,特訂定
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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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實施範圍:包含本局單位預算、代收款、保管款、代辦經費、預付費
用、墊付款及附屬單位預算等。惟中央或本(府)局對特定經費之核銷
另訂有作業規範及經費請撥核銷程序者,則從其規定,不在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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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之動支與核銷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預算法。
(二)會計法。
(三)政府採購法。
(四)支出憑證處理要點。
(五)內部審核處理準則。
(六)支出標準及審核作業手冊。
(七)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八)附屬單位預算執行要點。
(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
(十)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
(十一)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補(捐)助經費處理手冊。
(十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
(十三)其他相關規定(如:講座鐘點費支給表、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
點、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臺中市政府各機關學校報支差
旅費補充規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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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項經費動支案件應依預算所定計畫及用途,在預算金額範圍內,於
事前辦妥申請動支手續(動支經費簽呈或請購(修)單),其動支用
途應與預算科目相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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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請購(修)單應逐項詳細填寫,不可遺漏。如品名、數量(如品項眾
多以其他相關清單佐證者得免之)、單位、用途、開支預算科目、單
價、金額、合計數等,上述用途欄並應具體敘明,不可僅填業務用
或公務用,採購名稱必要時應註明廠牌或規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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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核銷時,應檢附收據或統一發票、驗收證明文件、原簽准公文
及其他足資證明之相關文件;訂有契約者,第一次支付款項時,並
應檢附契約副本或抄本,採分批(期)付款時,應加具分批(期)付款
表。如無驗收證明文件時,應由驗收人員於黏貼憑證單之相關欄位
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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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簽呈、請購單、驗收證明文件(結算驗收證明書)所載金額如遭塗改視
為無效,應依規定程序重行辦理;憑證黏存單金額須修正者,經辦人
應於修正處劃線,簽名(或蓋章)予以補正,並應於用途欄敘明理由(
如:本案實際採購數量較預估數減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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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預算用途別為設備及投資之案件,不論金額大小,動支時應敘明事由
、品名、金額及預算科目等,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核
銷時,屬小額採購者,得逕以黏貼憑證用紙辦理核銷;逾公告金額十
分之一者,依第九點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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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工程、勞務及財物採購案訂有契約者,核銷時應以簽呈檢具臺中市政
府農業局採購案請款文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請款進度檢核表
(附表一、附表二)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案由、契約金額
、該次核銷之契約規定、履約情形、是否符合契約規定、核銷金額及
預算科目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辦理核銷。
(一)業務單位應自行保存採購相關文件,妥善裝訂完整保存,如有移
交並應列入交代。
(二)工程管理費之支用,應視其經費來源,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工程管
理費支用要點或臺中市政府所屬機關工程管理費及工作費支用要
點規定辦理,又工程管理費以各該工程之結算總價為計算標準,
上開結算總價不包括項目,依各該工程管理費支用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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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獎補助費之支用應依臺中市辦理農業建設經費補(捐)助要點、臺中市
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經費處理原則、臺中市政府農
業局補(捐)助經費處理手冊等規定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各受補(捐)助單位執行計畫時如有變更事項,不論補(捐)助金額
是否增減,均應填具預算變更明細表(附表三)並敘明具體理由,
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業務單位應確實審核變更事由之正
當性並擬具簽呈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倘受補(捐)
助單位因故未於計畫結束前申請變更預算,業務單位應敘明事由
簽請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再行檢據核銷。
(二)補(捐)助金額達十萬元以上之補助案,核銷時應擬具簽呈並確實
審核計畫執行成果,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補助事由、
補助金額、核銷金額、預算科目等相關事宜,經機關首長或其授
權代簽人核准後辦理核銷。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
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並應加具案關歷次招、決標公告、契
約書副本、結算總表與結算明細表及結算驗收證明書等文件,以
確認相關程序符合政府採購法規定。
(三)補助案內如有宣導性質之支出,應明確標示其為廣告且揭示辦理
或贊助機關、單位名稱,並不得以置入性行銷方式進行,核銷時
應檢附相關照片或資料佐證,以備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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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預付款項(含預付費用、墊付款)之注意事項:
(一)辦理預付款項,動支前應擬具簽呈敘明事由、金額及預付科目
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辦理;核銷轉正時應擬
具簽呈併同案關文件,就全案敘明詳細(案由、金額、轉正科
目等),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簽人核准後辦理。
(二)預付款項應於原簽准之清理期限前檢據核銷轉正,並依臺中市
政府農業局預付費用限時清理要點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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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代辦補助經費之支用應依補助機關相關規定辦理並注意下列事項:
(一)未列入核定計畫範圍之預算科目及項目不得開支,若預算不足
或未編列需變更計畫者,應於事前以公文函報原補助機關,俟
補助機關同意核准後始得支用核銷;補助機關如有經費流用之
規定,應依其規定辦理。
(二)經費核銷時,應檢附執行單位收支清單報告、經費支用明細表
、領款收據、支用單據、補助機關核定函、計畫核定本、歷次
相關簽呈影本。但補助機關另訂有相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承辦單位應審慎審核評估計畫執行成果,並將案關資料完整保
存,備供查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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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國外旅費或大陸地區旅費之報銷,應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中
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或中央政
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出差人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與
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出國及赴大陸地區案件處理要
點之規定,填報國外出差旅費報告表或大陸出差旅費報告表核銷。
國外出差期間之通話費,不可於國外旅費及一般通訊費項下重複報
支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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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行動電話通話費之報支應依臺中市政府各機關行動電話通話費報
支規定辦理,機關人員之行動電話通話費均應檢據覈實報支,並
於預算額度內辦理。如由不同科目共同分攤,且支出憑證不能分
割者,應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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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支付款項應取得收據、統一發票、表單或其他可資證明書據。上述
單據透過網路下載列印者,除電子發票證明聯外,應由經手人簽名
(或蓋章)。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經手人應開具支出證明單
,書明不能取得原因,據以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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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收據應載明受領事由、實收數額、支付機關名稱、受領人之姓名
或名稱、地址、國民身分證號碼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受領日期
。受領人如為機關或本機關人員,得免記其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上述各項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
註明並簽名(或蓋章)證明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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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統一發票(含電子發票證明聯)或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規定
掣發之普通收據,應載明營業人之名稱及其統一編號、品名、數量
、單價及總價、開立日期、買受機關名稱或統一編號。上述各項如
記載不明,應通知補正,不能補正者,應由經手人詳細註明,並簽
名(或蓋章)證明之。
電子發票證明聯之取得,依電子發票實施作業要點規定由營業人提
供或機關自行下載列印,其未列明營業人名稱者,免予補正;機關
自行下載列印者,免由經手人簽名(或蓋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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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支出憑證如有遺失或供其他用途者,應檢附與原本相符之影本,或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由經手人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並簽名
(或蓋章)。支出憑證及前項應檢附之影本或文件,如因特殊情形不
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簽
名(或蓋章),據以請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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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數個計畫或科目共同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
加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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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無法分割者,支出憑證應加具
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
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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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機關罰款(鍰)及滯納金(如逾期繳納水電費)等無法辦理核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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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本要點陳奉局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