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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0:1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觀光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2 月 04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府授觀管字第1020104901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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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觀光
    遊憩使用之遊憩用地興辦事業計畫需要,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辦理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遊憩用地業務權責如下:
(一)本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觀光旅遊局):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二)本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受理面積達五公頃以上土地使
    用分區變更審查。
(三)本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受理未達五公頃土地使用變更審查
    ,及核准土地使用變更後辦理異動登記 。
(四)其他涉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由本府相關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
三、本要點所稱興辦事業計畫擬興辦遊憩設施項目,應以非都市土地使用
    管制規則規定遊憩用地容許使用事項,且供遊客從事遊憩活動之遊憩
    設施、戶外遊樂設施、水岸遊憩設施及觀光遊憩管理服務設施等為限
    。
    前項興辦事業計畫,屬其他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範圍或其他法
    令另有規定或依規定需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或徵得同意者,
    從其規定。
四、遊憩用地內應視實際需要或有關規定劃設道路、停車場、保育綠地、
    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水電供給及其他相關必要性服務設施。
    前項保育綠地設置比例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四十四條規定
    留設。
五、申請變更為一般旅館使用,其設置規模不得少於二公頃。
    興辦事業計畫之面積規模,於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相關法規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六、觀光旅遊局依下列文件受理興辦事業計畫審查:
(一)申請書 (附件一) 。
(二)土地登記謄本(以最近三個月內核發者為憑)、地籍圖謄本(土地使用
    範圍,以著色標明)、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或土地取得方式。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四)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非公司組織,亦無商業登記之自然人,請
    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興辦事業計畫。
(六)其他與本申請案有關文件。
七、興辦事業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書圖文件製作格式如附件二) :
(一)觀光產業分析 (事業需要性、計畫可行性、與相關政府計畫及政策之
    配合情形、當地產業分析、市場評估及引進產業別之衝擊分析)。
(二)計畫構想 (計畫位置及範圍、土地適宜性分析、預估開發模式、開發
    效益、開發預定進度、事業項目及事業內容) 。
(三)經營管理計畫 (經營管理內容、組織架構、經營策略、行銷推廣、活
    動與設施管理及安全管理等)。
(四)財務計畫 (資金需求、籌措方式、成本分析)。
八、興辦事業計畫在核准前,應先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有關機
    關同意,其經審查結果需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於六個月內補正,如
    有正當理由者,得敘明理由,於補正期間屆滿前向本府申請展延,其
    展延次數以二次為限,合計不得超過一年,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
    請。
    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觀光旅遊局得於補正期間屆滿
    後駁回其申請。
九、興辦事業計畫依第六點規定經觀光旅遊局審查同意後,核發推薦函。
    土地使用變更經都發局或地政局審查核定後,發給申請人開發許可函
    ,並由地政局受理異動登記。
    觀光旅遊局依前項開發許可函,得要求申請人修正興辦事業計畫,經
    審查後核發定稿本。
十、經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內容變更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原核准計畫範圍擴大,辦理計畫內容變更者,其辦理程序依第六點規
    定審查。
(二)原核准計畫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
1、於原核定事業計畫之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範圍內申請調整設施
   配置者,報觀光旅遊局備查。
2、建蔽率、容積率及設施項目變更,辦理計畫內容變更者,其辦理程序
   依第六點規定審查。
十一、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觀光旅遊局依第九點所核准之興辦事業計畫
    失其效力:
(一)申請人於核准函發文日起一年內,未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變更。
(二)申請人依土地使用相關法規申請土地使用變更遭駁回者。
(三)未依開發預定進度完成興建。
    前項核准函有效期間屆滿前,申請人得敘明理由申請展延;其展延
    以二次為限,展延期間合計不得超過一年。
    申請展延未敘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時,觀光旅遊局得於補正期間屆
    滿後駁回其申請。
十二、為審查興辦事業計畫申請或變更案,觀光旅遊局得邀請有關機關代
      表及專家學者共同審查。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