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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5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各級農會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人企字第1120300850號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農業類/行政規則
全文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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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中市各級農會(以下簡稱農會)
    總幹事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特設臺中市各級農會總幹事
    候聘登記人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小組任務為農會屆次改選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時,辦理總幹事候
    聘人資格審查、品德操守及工作表現成績評定等工作。
三、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以下簡稱農業局)局長兼
    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二)臺中市政府民政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三)臺中市政府教育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五)臺中市政府法制局簡任層級人員一人。
    (六)專家學者一人。
    (七)具有農業專業知識背景或曾實際參與、協助農會經營決策之農村
        婦女一人。
    本小組委員任期四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
    人員兼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第一項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由本府補聘(派),補聘(派)委員之任
    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一項委員單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委員人數三分之一。
四、本小組會議以農會屆次改選或農會總幹事中途出缺辦理總幹事候聘人
    資格審查及成績評定時召開會議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會議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無法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
    理之。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出任之委員不能出席時,得
    由該機關指派其他簡任層級人員出席。
    本小組會議採合議制,會議應有委員人數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會議決議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執行之。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農業局指派人員辦理。
六、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八、本小組所需經費,由農業局編列預算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