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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8 02:30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辦公大樓會議場所使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10 月 0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稅秘字第101150103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地方稅務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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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運用本局與財政部中
    區國稅局臺中分局(以下簡稱臺中分局)合署辦公大樓(以下簡稱本大
    樓)會議場所資源,並妥善管理維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會議場所,指本大樓三樓第一會議室、第二會議室、六樓
    簡報室及七樓大禮堂之公用會議場所。
三、本大樓由本局秘書室(以下簡稱秘書室)管理。
四、會議場所除經本局專案核准者外,以提供本局各單位及臺中分局召開
    會議、研討會、講習或其他經核准之聚會為限。
五、申請時程及方式
(一)本局各單位申請,應於使用日前五日至三十日內利用本局內網會議
      追蹤系統之會議場所預約進行登錄借用,如因急迫需要須臨時借用
      ,不受本項申請時程限制,得以書面向秘書室提出申請,並採先登
      記先使用之原則辦理。但遇特殊情形,秘書室得於各單位登錄使用
      日一日前註銷並優先調用。
(二)臺中分局申請,請依前項時程繕具申請聯繫單向秘書室辦理。
六、會議場所之借用係由本局各單位及臺中分局代其他機關團體申請並經
    核准借用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各項溝通協調及接待指引等事宜。
七、會議場所各種設備,非經秘書室同意,借用者不得任意移動或擅自張
    貼海報。
八、登錄使用時間後,應按登錄時間如期使用,有異動或取消情形者,應
    即時更正。
九、會議及講習所須使用之設備,須於使用日五日前知會秘書室,並請愛
    惜公物,使用後,應立即恢復原狀及清潔場地。
十、秘書室得不定期實施使用現況抽查,有違反第七至第九點規定或其他
    有違公平使用原則者,依規定簽報議處賠償損壞或停止其借用。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