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2:3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財政局出納管理人員職務輪調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財秘字第101001394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財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財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強化內控機制,健全財務秩序
    ,避免出納管理人員久任一職之弊端,特依據行政院函頒「健全財
    務秩序與強化內部控制實施方案」五、(七)及「出納管理手冊」
    第四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出納事務:指依法管理現金、票據、有價證券與其他保管品等之
      收付、移轉、保管及帳表之登記、編製等事項。
(二)出納管理單位:指管理出納事務之單位。
(三)出納管理人員:指實際經管出納事務之人員。
(四)主辦出納:指綜理、督導、指揮出納管理業務,不實際經管出
      納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出納管理人員每六年至少職務或工作輪調一次,並貫徹休假代理制
    度。
四、出納管理人員於職務或工作輪調時,應辦理交代,並由局長指定人
    員會同主辦出納監交。
    出納管理人員應於後任接替之日起二日內完成交代;必要時,得陳
    報局長核准於十日內交代完畢。
五、出納管理人員辦理交代,應將經管出納事務所用章戳、文件、帳表
    及其他公有物,連同經辦之未了事項,造表悉數交付後任,並由前
    、後任出納管理人員及監交人員簽章後陳報局長。
六、出納管理人員超過一人時,應按業務實際狀況,適當分配其工作,
    並按其職務範圍,詳細規定其職掌及責任。
七、相關作業由本局秘書室先行協調簽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