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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本辦法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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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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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及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以下簡稱
維護修繕費用),指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涉及公共環境清
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
關設施之修繕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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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領有建築物使用執照滿七年且已依公寓大廈
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大廈所在之
區公所報備有案之公寓大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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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
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都發局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公寓大廈之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維護修繕成果:施工
前照片、完工照片及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支付費用發
票或收據之正本。
五、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戶名及帳號
)影本。
六、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應於申請補助項目完成後四年內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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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每一公寓大廈維護修繕費用最高補助金額為維護修繕費之二分
之一且不得超過下列額度:
一、總戶數一百戶以下者,新臺幣十二萬元。
二、總戶數一百零一戶至二百戶者,新臺幣十七萬元。
三、總戶數二百零一戶以上者,新臺幣二十二萬元。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以補助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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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都發局為審查維護修繕費用之補助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
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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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維護修繕費用補助之方式、受理申請期間及受補助優先順序由
都發局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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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經費由都發局視財源編列預算辦理,無經費時,
得不予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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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本辦法所需之書表格式,由都發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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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