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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4:55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水利局補助區公所辦理業務考核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17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水秘字第1010042567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水利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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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臺中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 為考核本局補助各區公所辦
     理業務之成效,以做為次年補助之參據,特訂定本要點。
二、 本局於每年度12月底前邀集各區公所召開會議研商次年度補助辦
     理業務項目及補助經費事宜。
三、 本局補助各區公所辦理業務項目如下:
1. 河川、區域排水、各級排水路、野溪之清淤及維護。
2. 雨水下水道清淤及維護。
3. 水門管理。
4. 農路環境維護。
5. 其他配合政策推動應協助事項。
四、 各區公所於本局核定補助代辦經費後,應依本局指定期限(未指
     定時,期限為15日)提出具體工作計畫報核,俾利追踪管制考核。
五、 本局為督導各區公所執行績效,得每月召開檢討會議要求各區公
     所提報執行進度,並於每年5月5日、8月5日及11月5日將代辦經
     費執行情形控管表正式備文函送本局列管進度。
六、 本局考核各區公所之項目包括(1)具體工作計畫(2)發包期限(3)
     每月提報「執行進度控管表」(4)每季函文提報「代辦經費執行
     情形控管表(附件一)」(5)結算期限等5項,並依「水利局委辦
     業務考核項目及權重分配表(附件二)」核算評分。 
七、 各區公所受補助之工作計畫均依期限完成者,本局得於預算額度
     內,酌予增加該公所次年度補助代辦經費,並於年度結束前,對
     各區公所年度工作計畫總分達80分以上者,本局得建議各區公所
     對承辦人員敘獎;60分以下者得建議懲處。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