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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3:22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小額採購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8 月 0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新秘字第113000275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新聞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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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建立臺中市政府新聞局(以下簡稱本局)小額採購作業制度,實施
    採購業務分工,提升小額採購效率與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小額採購指政府採購法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案。
三、本局小額採購方式,得不經公告程序,免提供企劃書,由各單位簽報
    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逕洽廠商辦理採購。惟各單位不得意圖規避
    政府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採購。
    前項採購,各單位仍得視個案特性,評估是否辦理比價或議價,並將
    評估結果併同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各單位辦理採購,除以共同供應契約廠商及法令規定(如綠色環保產
    品、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廠生產物品及服務、原住民族工
    作權保障等)為優先辦理外,應以維護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為原則,
    對廠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各單位辦理採購人員,於不違
    反政府採購法規之範圍內,得基於公共利益、採購效益或專業判斷之
    考量,為適當之採購決定。
五、各單位辦理採購金額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免估價單;逾新臺幣一
    萬元者,得檢附廠商估價單;新臺幣五萬元至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之採購,應事先簽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始得辦理採購。因故
    未附估價單或取得估價單有困難者,應於簽案或請購單註明。倘因臨
    時交辦或緊急情事未能及時簽辦採購,各單位應事先取得局長或其授
    權人員口頭允諾,並於3個工作日內完成簽報程序。
    採購物品為消耗品或新臺幣一千元以下物品者,由使用單位自行登記
    列管,不需填寫物品或財產增加單;一千元以上之非消耗品或一萬元
    以上之財產,應於辦理核銷程序時,由秘書室財產管理承辦人辦理相
    關物品或財產增加作業。
六、採購金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者,由各單位自行辦理採購流程,並授權
    各單位主管代決行,免會秘書室。
    動支經費請示單授權限額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七、本要點採購流程如下:
  (一)請購程序:各單位填具請購單或簽陳(含預算控管人員至系統簽
        證並登錄簽證號碼)會採購單位(秘書室或被授權自辦採購單位
        之採購人員)、預算控管簽核(會計室),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
        核章後,始得辦理採購。
  (二)憑證核銷程序:申請人(經手人)辦理採購後,於原粘貼憑證用
        紙黏貼發票或收據,連同相關文件(如估價單、簽准公文、物品
        或財產增加單等)依序送驗收證明人(經手人與驗收證明人不得
        由同一人擔任)-單位主管-會辦單位(無會辦時免送)-採購
        單位(秘書室或被授權自辦採購單位之採購人員)-會計室-局
        長或其授權人員核章。
八、本局粘貼憑證用紙之驗收或證明人員不得為採購人員。
九、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應遵循利益迴避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採購。
十、各單位承辦採購人員,離職後三年內不得為本人或代理廠商向原任職
    機關接洽處理離職前五年內與職務有關之事務。

    機關人員對於採購有關之事項,涉及本人、配偶、二親等以內親屬,
    或共同生活家屬之利益時,應行迴避。
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補充修正之。
十二、本要點經局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自發布日起施行。修正時,亦
      同。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