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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主管特殊教育學校、臺中市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以下簡稱特殊教育班)教師授
課節數,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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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殊教育班,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集中式特教班
。
(二)分散式資源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分散式資源班。
(三)巡迴輔導班:各身心障礙類、資賦優異類等巡迴輔導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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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殊教育學校(班)教師每週授課節數依下表規定辦理:
(一)特殊教育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但有特殊情
形者,得於不影響員額編制、學生受教權,經各校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決議通過後調整教師授課節數,並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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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班以下 |
十班至十八班 |
十九班至二十四班 |
二十五至三十班 |
三十一班以上 |
秘書、處室主任 |
六 |
四 |
二 |
○ |
○ |
教學組、註冊組、訓育組、生教組長、衛生組長或其他性質相關之組長 |
七 |
七 |
五 |
四 |
二 |
以上各組外之編制內各處室組長 |
八 |
八 |
六 |
六 |
四 |
(二)特殊教育班教師(以下簡稱特教教師)每週授課節數如下:
班別 |
特殊教育類型 |
教育階段 |
職 稱 |
應授節數 |
集中式特教班 |
身心障礙類 |
高級中等學校 |
專任教師 |
十六 |
導師 |
十二 |
國民中學 |
專任教師 |
十六 |
導師 |
十四 |
國民小學 |
導師 |
十八 |
學前 |
導師 |
包班制 |
資賦優異類 |
高級中等學校 |
專任教師 |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
導師 |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減二節 |
分散式資源班 |
身心障礙類 |
高級中等學校 |
專任教師 |
十六 |
導師 |
十二 |
國民中學 |
專任教師 |
十六 |
導師 |
十二 |
國民小學 |
專任教師 |
二十 |
導師 |
十六 |
資賦優異類 |
國民中學 |
專任教師 |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
導師 |
比照同職務普通班教師 |
國民小學 |
專任教師 |
二十 |
導師 |
十六 |
巡迴
輔導班 |
身心障礙類 |
高級中等學校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四 |
服務二校 |
十三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二 |
國民中學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六 |
服務二校 |
十五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四 |
國民小學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八 |
服務二校 |
十七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六 |
學前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八 |
服務二校 |
十七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六 |
資賦優異類 |
國民中學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六 |
服務二校 |
十五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四 |
國民小學 |
專任教師 |
服務一校 |
十八 |
服務二校 |
十七 |
服務三校以上 |
十六 |
(三)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教教師,其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
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依前款規定減授二節。
(四)特殊教育學校之特教教師,其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
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授課節
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
會議決議。
(五)前二款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規定如下:
(六)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
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
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前款每
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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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施原則:
(一)特殊教育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需擔任課
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
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比照第三點第一款教學組
組長。
(二)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其特教教師之每週基
本授課節數,包括直接教學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
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
學期內,平均每週以八節為限。
(三)特殊教育班之特教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者,其減
授課節數,經行政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決議後,
得再減授其每週基本授課節數。
(四)特殊教育班課表每節分鐘數與該階段普通班相同,因排課需要
致授課分鐘數不足,得合併各節分鐘數採計。
(五)集中式特教班導師授課節數不包括晨光時間、午休時間、導師
時間、課後打掃時間,及因導師職務所衍生事務所需時間,不
得納入授課節數。
(六)集中式特教班上課時間除考量專任教師授課節數外,應比照普
通班上課時間由該班教師負責授課。
(七)高中教育階段特殊教育班導師,應擔任團體活動課程每週一節
之班會或教學活動,並併入兼任導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計算。
(八)資源班教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分領域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
援教學,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名教師授課節數三分之
一。
(九)資源班教學分組以三名至六名學生為原則。但經特殊教育推行
委員會通過,不在此限。
(十)資優資源班如課程教學需要於假期辦理研習營,其節數得由學
期間之上課節數彈性調整沖抵之,調整方式以不超過資優資源
班每週總授課節數百分之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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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國民中小學特教教師兼任行政工作,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特教教師如需兼任行政職務,以兼任特教組長為優先。
(二)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其授課節數比照該教育階段同
職務行政人員授課節數。
(三)特教教師如兼任學校行政職務,所減授節數應優先由具特教教
師資格之教師對等補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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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殊教育學生在校學習時間(包括上課時間及休息時間)應與同年級
普通班學生相同為原則,集中式特教班非特殊因素不得延後上課或提
早放學;分散式資源班為安排外加課程得加以調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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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特教教師依據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規範,以協同教
學方式授課者,其授課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授課節數,每人每
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授課節數,核實支給
鐘點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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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兼任本局或臺中市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行政工作之教師,每週以授課二
節為原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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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主管處(室)應依本要點查核教師授課節數及課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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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巡迴輔導教師如因服務型態特殊,需調整每週授課節數,得由學校擬
訂計畫報本局同意後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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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局其他授課節數之相關規定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