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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5:36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聯合奠祭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5 年 09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生綜字第1050030629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民政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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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為端正民俗,節約喪葬費用,並
    協助市民辦理喪葬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執行機關為臺中市生命禮儀管理處(以下簡稱生命禮儀處)。
三、聯合奠祭每月以舉辦二次為原則,由生命禮儀處免費佈置提供禮廳,
    並請市長、民政局局長、生命禮儀處處長或派代表主持,及通知相關
    區公所派員參加。
四、聯合奠祭實施時間為每月第二及第四週星期三,上午於生命禮儀處景
    福廳舉行。但遇國定假日或因故無法如期舉辦時,由生命禮儀處於聯
    合奠祭前十日公告並通知參加人。
五、在亡者死亡前,其本人或配偶、直系親屬已設籍於本市者,其配偶或
    親屬得於預定奠祭日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各乙份,申請參加聯合奠
    祭: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三)亡者死亡證明書正本。
    其他特殊事由經民政局核准者,不受前項之限制。
六、參加聯合奠祭者,應於奠祭日前一日向生命禮儀處結清應繳費用。
七、參加聯合奠祭程序及時間:
   (一)移  靈  上午 七時至七時三十分。
   (二)家  祭 上午 七時三十分至八時十分。
   (三)宗教儀式 上午 八時二十分至八時五十時。
   (四)聯合奠祭 上午 九時至十時。
八、舉辦聯合奠祭每次以二名至十名為限,以登記順序排列,依序辦理。
    但僅有一名登記時,生命禮儀處僅提供十五日以內之遺體冷藏、丁級
    禮廳及遺體火化免費,不辦理聯合奠祭。
    丁級禮廳若租訂額滿,則不列為免費項目。但使用停柩室出殯者,停
    柩室使用免費。
九、聯合奠祭生命禮儀處提供免費項目如下:
    (一)遺體冷藏:限十五日內。
    (二)禮廳: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三)禮廳佈置: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四)茶水: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五)冷氣: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六)司儀:限聯合奠祭壹場次。
    (七)誦經: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三人。
    (八)樂隊:限聯合奠祭壹場次,五人。
    (九)遺體洗身:基本服務。
    (十)遺體著裝:基本服務,不含壽衣。
    (十一)遺體化妝:基本服務。
    (十二)遺體入殮:基本服務,不含棺木。
    (十三)遺體火化:得於奠祭日前先予火化(遺體洗身、著裝、化妝、
          入殮應由家屬自理) 。
    (十四)停柩室使用:限十五日以內。
    (十五)停柩室清潔:不限次數。
    (十六)小靈位清潔:不限次數。
十、生命禮儀處為辦理多元葬法,得比照本實施要點提供聯合奠祭服務。
十一、生命禮儀處提供免費服務項目得視實際狀況,陳報民政局備查後予
      以增加。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