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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2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及本市各區衛生所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衛政字第101004533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衛生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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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 (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檢舉陳情案件之保密,鼓
    勵民眾勇於檢舉不法,建立全民監督機制,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及本市各區衛生所應指派專責人員辦理檢舉陳情人身分保密事宜;
    該專責人員由各單位及各區衛生所指定承辦密件公文人員處理之。
三、受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除依「臺中市政府及所屬機關處理人民陳情
    案件作業要點」辦理外,並應確實遵守下列各款作業流程:
     (一)檢舉陳情案件由首長或首長指定人員啟封批示負責辦理單位後
         ,再將資料密封交由收發人員登錄,送請權責單位交專責人員
         辦理(本市各區衛生所啟封人員為主任)。親至本局檢舉陳情
         案件由政風室或權責單位辦理登錄,再依檢舉內容分交辦理。
         檢舉陳情內容涉及他人權利者,其登録內容除姓名外,不得顯
         示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及檢舉內容。
     (二)各單位或本市各區衛生所專責人員接獲具名檢舉陳情案件,除經
         檢視檢舉陳情內容除無須保密者可逕交承辦人員處理外,對於具
         名檢舉陳情函件,應先隱去足資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資料,再
         送交承辦人員處理;無法影印者,摘録內容轉交。
     (三)處理具名檢舉陳情案件,承辦人員如需聯繫或訪談檢舉陳情人時
         ,得請專責人員提供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由承辦人員自行簽報
         函件之封發事宜。
     (四)各單位或本市各區衛生所辦理完成之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其檢舉
         陳情人身分資料仍由專責人員保管者,應將答覆函稿簽准後空留
         受文者欄位,交由專責人員填註寄發。案件歸檔時,由專責人員
         將檢舉陳情人身分資料密封後,送交承辦人員併卷歸檔。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檢舉陳情者,應由服務臺人員先行接待,再
         通知權責單位專責人員受理,做成書面紀錄表(如附表)後,依前
         三款所定流程辦理;檢舉陳情人自行至各單位或各區衛生所表明
         檢舉陳情事由時,則由各單位或本市各區衛生所依本要點處理。
     (六)檢舉陳情人以電話向本局檢舉陳情者,由總機或受話人員視檢舉
         內容轉至權責單位辦理,各區衛生所處理方式亦同。
四、專責人員保管或密封之檢舉陳情人身分辨識資料,非經機關首長或權
    責單位主管同意,不得啟封或閱覽;經核准啟封或閱覽者,應於相關
    文件中註明原因、時間及參與人員姓名。
五、檢舉陳情人親至本局或或各區衛生所製作檢舉陳情紀錄時,應選擇適
    當場所,並儘量採取必要隔離措施,以避免檢舉陳情人身分及所陳訴
    內容外洩,必要時得經檢舉陳情人同意後全程錄音(影)。
六、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或內容
    ,簽辦該檢舉陳情案件,應以密件簽核。
七、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分函辦理,避免將檢舉陳情人
    及被檢舉人併列於公文正、副本受文者,如需併列,則不得列出檢舉
    陳情人真實姓名,僅能書寫「檢舉人、被檢舉人;陳情人」之字樣。
八、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時應使用雙封套信封,外封套由專責人員書寫檢
    舉陳情人姓名、地址;不得使用印有本局或各區衛生所名銜之封套,
    以免郵遞過程遭人窺知檢舉陳情人之身分。
九、承辦人員收受普通件文書後,經審酌認為係屬檢舉陳情性質且有保密
    必要者,應即變更為機密文書處理。
十、各單位或本市各區衛生所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或有洩漏
    檢舉、陳情人身分之虞時,應立即陳報首長,並通知政風室協助研採
    補救措施,並查明責任歸屬,依法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