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清運項目:
一般家戶產生之火災廢棄物及資源回收物。 |
|
二、清運方式:
﹙一﹚少量廢棄物交由垃圾車或資源回收車隨車清運。
﹙二﹚大量廢棄物應先提出申請並經同意後由清潔隊協助清運。 |
|
三、申請資格:一般家戶(不含事業機構及營業場所)。 |
|
四、申請流程:
家戶申請協助清運火災後產生廢棄物應向各區清潔隊提出申
請,經清潔隊派員會同現勘後,符合規定且清運量為清潔隊所
能負荷者,依清潔隊指定方式排出。 |
|
五、注意事項:
﹙一﹚申請清運廢棄物應遵守下列事項,違反規定者不予清運:
1.依規定妥善分類。
2.當清運車輛抵達時,申請人須在場,並自行將廢棄物搬運
至清運車輛上。
﹙二﹚經清潔隊派員勘查後不符規定或清運量1 車以上為清潔隊現
有清運機具設備無法負荷者,不予清運。
(三) 廢棄物遺留現場無力清除者,依「臺中市火災後廢棄物查報
處理及權責分工作業流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