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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5:2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10059173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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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臺中市(以下簡稱本市)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以下簡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指縮短專長學科(學習領域)學習年
    限或各該教育階段修業年限。
三、本要點所稱縮短修業年限實施對象,指就讀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
    資優生。
四、各校應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訂定校內資優生
    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以辦理校內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事宜。
    各教育階段之適用科目為語文、數學、社會及自然學習領域之相關學
    科。
五、各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方式如下:
(一)學科成就測驗通過後免修該學科(學習領域)課程。
(二)部分學科(學習領域)加速。
(三)全部學科(學習領域)同時加速。
(四)部分學科(學習領域)跳級。
      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方式如附表
      一。
六、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由本局統一辦理,鑑定簡章由本局另定之
    。
七、各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及鑑定程序如下:
   (一)各校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計畫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上
         網公告,並加強宣導。   
   (二)就學生學習表現成績優異之科目及學生意願由班級導師、任課教
         師或家長向學校推薦。
   (三)各校組成甄別小組召開甄別會議,審議資優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
         案,並辦理甄別作業;如縮短修業年限包括不同教育階段者,應
         邀集學區內高一層級以上教育階段的學校代表為甄別小組成員。
   (四)申請第五點第一項者,應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七月十日前,向各
         校提出縮短修業年限之申請。
   (五)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者,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
         過後實施,並於每學年度第二學期七月二十五日前將資優生縮短
         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個別輔導計畫
         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局備查;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四款者,
         經各校召開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每學年第二學期七月二十五日
         前將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申請表(如附表二)、甄別資料與結果
         、個別輔導計畫併特推會會議紀錄函送本局,經報本市特殊教育
         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審議通過及本局核定後
         實施。
   (六)申請第五點第一項者,如修畢該教育階段相關課程而欲提早畢業,
         應依前點規定辦理跳級相關事宜。
   (七)本局應邀集專家學者與相關人員召開鑑輔會,審議各校彙送之鑑定
         資料。
   (八)各校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工作辦理及鑑定程序流程如附表三。
八、各校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其甄別鑑定內容應包括下列項
    目:
(一) 資賦優異鑑定證明:通過臺中市資優鑑定核定公文日期及文號。
(二) 教師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特殊學習表現、學科(
     學習領域)或學藝競賽成績及其教師觀察評語與建議等具體事項。
(三) 學生家長之觀察紀錄:含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家居生活情形、學
     習狀況、親子互動情形、課外學習活動安排及其家長管 教態度等具
     體事項。
(四) 學科(學習領域)成績紀錄:含學生之學科(學習領域)歷次學期成
     績及校內各項評量成績。
(五) 學科(學習領域)成就測驗紀錄:
1.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者:
(1)各校特推會應使用由本市鑑輔會指定之標準化測驗。
(2)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科(學習領域)定期評量成績需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
   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九以上。
2.申請第五點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者,原年級原學年度該學科(學習領域)
  定期評量成績需達同年級全部學生正二點五個標準差以上或百分等級九十
  九以上。
(六)社會適應行為之評量:觀察期至少一學期之學生與同儕團體互動情形
      及其適應新情境之能力、壓力調適能力、自我管理能力等事項。
(七)特殊表現紀錄:
1.參加國際性或全國性有關學科競賽或展覽活動表現特別優異,或前三等獎
  項者。
2.參加學術研究機構長期輔導之有關學科研習活動,成績特別優異,經主辦
  單位推薦者。
3.獨立研究成果優異,經專家學者或指導教師推薦,並檢附具體資料者。
九、各校資優生經鑑定結果合於縮短修業年限之甄別標準,應由學校協調家
    長或監護人及任課教師共同擬訂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其內容應
    包括學生基本資料、甄別測驗紀錄、計畫目標、實施方式、彈性課表、
    加深加廣項目之評量標準與作法、輔導人員或教師、追蹤輔導紀錄、檢
    討及建議事項等。
十、資優生申請縮短修業年限之個別學習輔導如需額外經費,以家長自付為
    原則。
十一、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個別輔導計畫中,包括不同教育階段課程銜接者
      ,得向本局專案申請協調與安排之。
十二、各校對於縮短修業年限之資優生,採個案輔導方式處理,並加強與家
      長溝通。如發現學生適應困難,應通知家長並召開個案會議,研修輔
      導計畫,謀求補救。如仍難以改善,則輔導該生回原年級(原校或原
      班)就讀或停止加速課程。
十三、本市資優生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於各該教育階段均以一年為限
      。
十四、因縮短修業年限提早畢業之資優生,其學籍、畢業資格及升學,比照
      應屆畢業生辦理;其入學方式,依普通學生入學方式辦理。
十五、辦理資優生縮短修業年限甄別工作之測驗或評量耗材費,由各校自行
      向學生收費。
十六、原有接受資優資源班課程之學生,進行全部學科(學習領域)跳級後
      ,應視為普通學生安置。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