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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整合本市各巡迴輔導班教師(以下簡稱巡輔教師)人力,支援本市 各特殊教育資源中心(以下簡稱特教中心),推動各項特殊教育業務 及擔任諮詢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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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援各特教中心之巡輔教師由本局特殊教育科(以下簡稱特教科)統 一遴聘之,一年一聘,得續聘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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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巡輔教師部分時間支援特教中心行政工作之業務分掌,以及擔任諮詢 領域與時段,均由各特教中心幹事統一協調指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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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差勤管理如下: (一)巡輔教師授課節數悉依普通學校各該類班相關規定辦理之。 (二)巡輔教師除授課時間外,於本市各特教中心上班為原則,上班時間 比照普通學校教職員每日上班八小時。 (三)巡輔教師公(差)假、二日以內事病假委請特教中心代管學校依相 關請假程序辦理,定期副知原編制學校(以下簡稱原校),期末彙交 原校登錄;其餘請假事宜,則悉依相關請假規定仍由原校辦理。且 均應向特教中心幹事完成報備程序。 (四)巡輔教師巡輔時間請假時,應事先告知受輔學校或家長,並自行協 調補(調)課時間。 (五)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教師請假規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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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待遇管理如下: (一)巡輔教師差旅費由各特教中心年度經費項下支應。 (二)巡輔教師代課費由原校編列年度經費預算項下支應。 (三)巡輔教師俸給及津貼補助由原校依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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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支援特教中心巡輔教師督導與考核管理如下: (一)依支援各特教中心行政工作之業務分掌,各特教中心幹事或組長應 定期或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巡迴輔導系統,瞭解巡輔 教師出缺勤及輔導紀錄填寫狀況,期末彙交原校以為考核參考。 (二)巡輔教師考績由原校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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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有特殊狀況、辦理專案或其餘未盡事宜,悉依相關規定辦理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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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經 局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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