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5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身心障礙專業團隊服務暨管理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9 月 21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特字第105004762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第23、24條。
二、教育部88年01月20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
三、教育部88年01月27日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
貳、目的
一、保障身心障礙學生接受適性化教育之權利,充分開發其身心潛能。
二、整合教育、衛生醫療及社會福利等專業服務,提昇身心障礙教育效能
    。
三、協助各級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學習、生活、就業轉銜及家庭支持,
    促進學生身心健全發展。
叁、對象
一、本要點所稱身心障礙專業團隊(以下簡稱專業團隊)係指教育部88年
01月27日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設置與實施辦法第二條所稱之特殊教育相
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助理人員。
二、本要點服務對象包括就讀本市所轄公私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各類身
心障礙學生,及其家長與學校人員。
肆、服務項目
一、評量學生能力發展及其學習、生活、就業環境需求,擬定處置計畫。
二、參與學生鑑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設計、執行與檢討。
三、依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提供親師生所需之教育、親職教養、衛生醫
療、社會福利、轉銜輔導等相關專業領域服務、家庭支援與諮詢。
四、協助教師有關教學、訓練、評量及生活輔導等事宜。
五、協助引介個案連結相關資源,提供介入協助。
六、提供其他相關專業領域服務。
伍、服務模式
一、學校相關人員
(一)教師應主動發掘學生相關專業服務需求。
(二)承辦人員應依規定時程辦理申請程序。
(三)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排定服務時間,並主動
聯繫學生、教師或家長。
(四)如遇排定服務時間學生無法到場,承辦人員應主動與專業團隊聯繫
,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五)學校應提供學生鑑定安置資料、學生IEP、場地及設備器材,供專
業團隊參考及使用。
(六)教師應與專業團隊以團隊合作方式,共同評估學生能力,據以擬訂
IEP及教學訓練活動內容,並確實執行。
(七)教師應瞭解專業團隊每次服務重點及服務狀況。
(八)實施在家教育學生入宅服務時,承辦人員並應主動與在家教育巡迴
輔導教師聯繫,瞭解入宅服務實施情形;在家教育巡迴輔導教師應將輔導
紀錄副知承辦人員。
(九)承辦人員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查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
,並完成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
(十)承辦人員應謹慎評估學生接受服務成效,並於每學期末,登入教育
部特殊教育通報網確實填報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
二、專業團隊
(一)進行個案討論、評估,並作成評估結果紀錄。
(二)依據評估結果,透過會議討論,確定教育及相關專業服務之重點及
目標,列入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執行項目。
(三)協助進行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執行及檢討。
(四)學生接受多領域專業團隊服務時,應優先採用整合模式運作之。
(五)提供專業服務前應徵詢學生家長同意;實施服務時,應主動邀請學
生任課教師及家長參與;服務結果應主動通知學生任課教師及家長,並建
立服務紀錄,建檔保存。
陸、工作管理
一、專任人員
(一)每日上班八小時,上班地點以聘約單位指定上班地點為原則,以服
務紀錄代替簽到(退)。
(二)未服務個案時段應返回聘約單位指定上班地點,協助辦理專業團隊
相關行政業務、支援諮詢服務或聯繫輔導等相關事宜。
(三)專任人員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聘約單位完成請假程序,並向相關人員完成報備。
2.提供巡迴服務者,並應向請假當日服務個案學校完成報備,並協調補(
調)課時間。
3.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約(聘)僱人員差勤管理相關規定辦理之。
(四)休假、加班補休應儘量利用寒暑假期間或無服務個案時段實施。
(五)專業團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接受繼續教育,並配合本局特殊教育
科相關任務調用。
二、兼任人員
(一)上班時間、服務地點、服務及工作內容,悉依聘僱契約辦理。
(二)得以服務紀錄代替簽到(退),聘僱契約如有其他規定則從之。
(三)兼任人員請假程序如下:
1.應事先向聘僱單位相關處室承辦人員及服務個案家長完成請假報備程序
,並協調補(調)課時間。
2.其他差勤請假事宜,悉依聘僱契約、約(聘)僱人員差勤管理相關規定
辦理之。
柒、績效評核與督導管理
一、專業團隊:
(一)應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二)於每學期結束前,確認服務紀錄悉數詳實填寫完畢。
(三)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完成『治療師評核』填報作業。
二、學校特殊教育承辦人員:
(一)應按時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填寫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
校服務回報』。
(二)於每學期結束前,確認『服務紀錄』、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
校服務回報』悉數填寫完畢。
(三)於每學期結束前,應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完成特殊教育相關
專業人員『行政績效評估』填報作業。
三、特殊教育科:
(一)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應不定期查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專業
團隊系統『服務紀錄』填寫情形及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
』回報狀況。
(二)本局特殊教育科承辦人員應於每學期結束後登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
報網專業團隊系統,查閱該學期專業團隊『服務紀錄』填寫情形、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到校服務回報』、『治療師評核』及『行政績效評估』
回報狀況,評估檢討執行成效,作為本局未來規劃執行之參考。
(三)本局聘僱專任人員委請特殊教育科辦理考核,以為續聘及核發績效
獎金之依據。
(四)對於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特殊表現或具體事蹟,本局得依相關規定
辦理獎懲事宜。
四、聘僱單位:
(一)應訂定專業團隊人員工作內容及考核辦法,並明定於聘僱契約。
(二)聘約結束前應完成績效考核程序,以為續聘、核發專任人員績效獎
金之依據。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