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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本市各級學校暨社教機構學生及 幼童交通車管理,以確保行車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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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交通車,係指本市公私立學校自備之學生校車及經本府核 准立案之補習班、課後托育中心自備之學生交通車及在本府登記有案之幼 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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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及 交通部公路監理機關就主管交通業務負責督導、考核。教育局、社會局辦 理下列事項: (一)申請購置交通車同意書之核發事項。 (二)交通車保養及駕駛人管理之督導事項。 (三)交通車領牌、異動後之備查事項。 公路監理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交通車購置之審核及發照事項。 (二)交通車定期檢驗及臨時檢驗事項。 (三)交通車保養紀錄卡之輔導建立及查驗事項。 (四)其他配合教育局、社會行政機關辦理交通車管理、督導及檢查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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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購置交通車,應檢附下列各單位之同意書向當地公路監理機關申 領牌照,並於領牌後向各主管單位報備。 (一)學校及補習班、幼稚園應經教育局同意。 (二)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應經社會局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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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托兒所及幼稚園載送幼童以幼童專用車為限,不得使用其他種車輛替 代,且補習班之未滿七歲學生應以幼童專用車載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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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幼童專用車超過教育部相關法令規定之使用年限者,不得當交通車繼 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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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校車及幼稚園、托兒所之幼童專用車應比照教育部頒公私立各級 學校(含幼稚園、托兒所)校車顏色及標誌標準圖(如附件一)加漆標誌,並 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教育局、社會局核准立案字號;另課後托育中心 及補習班自備交通車時,應於駕駛座兩邊外側加漆教育局、社會局核准立 案字號及名稱,漆繪之字樣並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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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交通車駕駛人應具有職業駕駛執照,其體格及體能應合於道路交通安 全規則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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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交通車行駛路線、上下車地點應妥為規劃,兼顧上下車安全、便利及 順暢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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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交通車供接送學生(幼童),不得超過核定乘載人數,並應擇定安全地 點供乘員上下車,幼童專用車應派專人隨車妥善照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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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幼稚園、托兒所、課後托育中心及補習班負責人對交通車駕 駛人應督導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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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交通車每日應自行保養,每半年應至依法領有公司、商業或工廠登 記證明文件之合格汽車修理業(廠)實施三級以上保養,並於保養紀錄卡 (如附件二)載明以備檢查,交通車之定期檢驗應至公路監理機關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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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教育局及社會局得不定期會同相關單位派員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