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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有線電視及電信纜線暫掛
雨水下水道,特訂定本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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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水利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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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有線電視及電信業者(以下簡稱業者)於本府所轄道路範圍申
請挖掘道路埋設纜線管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本辦法租
用雨水下水道暫掛纜線:
一、申請路段位於指定禁止挖掘之區域。
二、申請路段無共同管道、寬頻管道建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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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業者申請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應填具租用申請表並檢附下列
文件,向水利局提出:
一、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發之有線電視營運許可證、特許執
照或建設許可證正本及影本三份;正本經核對與影本相符
後,當場退還。
二、佈設路線圖及使用雨水下水道位置圖,並應標註佈設長度
。
三、施工計畫書 (含平面圖、既有附掛線路平面圖、設計斷面
圖、引上管及設置位置詳圖等施工圖說)。
申請租用案件經審查合格者,由水利局通知限期簽訂租用契約
並辦理公證或認證,逾期視同棄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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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業者暫掛纜線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側溝、排水箱涵部分:
(一)倒虹吸管、預鑄水泥管、長度超過十二公尺之連接管、寬
度小於四十公分或深度小於六十公分之排水溝及產業道路
之側溝,均不得附掛。
(二)纜線不得穿越排水、排洪設施之閥門、閘門、舌閥等。
(三)暫掛纜線應佈設於側溝蓋版底下方二十公分內、連接管頂
點下方管內徑百分之十五水平線以內之管壁範圍內、箱涵
在箱涵頂版底下方箱涵內淨高百分之二十水平線以內且不
得超過四十公分之側牆或頂版。
(四)每一連接管單邊側壁僅允許二條纜線穿過,並以先行完成
訂約者為優先。
(五)暫掛纜線應以不銹鋼膨脹螺絲螺栓及線夾固定,固定前須
使用緊線器拉緊纜線,以不得下垂為原則,亦不得破壞結
構體影響承載強度。
(六)側溝、箱涵之頂版、側牆未經許可不得直接穿越。
二、明渠部分:
(一)纜線沿河岸頂部向下依序附掛。遇橋樑阻擋時則沿橋台下
方整齊貼壁曲折通過。
(二) 手孔及接線箱應置於岸頂。
三、纜線及附屬配件之維護由業者自行負責。
四、業者纜線暫掛路段以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之經營地區
為限。每一業者在同一雨水下水道僅得佈設銅纜、光纜各
一條。
五、雨水下水道之人孔、清潔孔、進出水孔不得穿越。
六、纜線應標示業者名稱及證照字號。
未依前項規定暫掛者,由水利局通知限期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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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暫掛纜線不得影響雨水下水道之清疏﹔必要時,水利局得通知
業者立即改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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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其收費方式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租金:每條纜線每公尺每月租金單價按新臺幣一元乘以纜
線直徑(單位:英吋)收取;纜線直徑不足一英吋者以一
英吋計,租期不足一個月以一個月計算。
二、寬頻管道用戶引上管暫掛雨水下水道者,其收費標準比照
寬頻管道計收。
三、保證金:依所收取租金百分之十計算。但得於續約時,依
年度維護成效,按原保證金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酌予增收
。
前項費用應於租約簽訂時以預收方式一次繳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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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纜線暫掛雨水下水道租用期間以一年為限,續租時應備齊第四
條第一項各款文件提出申請。同意續租者,依本辦法規定辦理
續租手續,不同意續租者限期拆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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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租用期間因工程需要須暫時遷移纜線時,水利局應於一個月前
通知限期遷移暫掛之纜線。遇突發事故需緊急處理時,並應隨
時通知。
業者未於通知期限遷移纜線,水利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
保證金支付,不足部分由業者負擔。
暫掛纜線依前項規定應予拆遷或剪除時,如業者不欲繼續承租
時,視為終止契約,應按比例無息退還未到期之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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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條 租用期間因辦理道路新闢、拓寬、改善或排水系統、河岸景觀
改善、交通系統更新改善等工程時,業者應依水利局通知期限
,無條件配合預埋管道並遷移纜線。業者未於通知期限內遷移
並配合預埋管道,水利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業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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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於通知期限內改善者,視為違規暫掛:
一、於雨水下水道設置纜線以外之任何物品。
二、未完成簽訂租用契約或租用契約已失效力。
三、暫掛纜線有礙排水功能或市容觀瞻。
四、違反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前項違規暫掛,水利局得逕行剪除,所需費用由保證金支付
,不足部分由業者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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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 業者每月至少應檢視維護纜線一次,並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
將當月維護成果及次月維護時程表送水利局備查。水利局並
得隨時派員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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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本辦法所需各項書表格式及租用契約書,由水利局另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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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