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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8:5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低碳校園認證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2 年 08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字第102015182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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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臺中市公私立高中職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運用自身優勢與特色,推動符合低碳概念之校園環境,
    達到低碳生活推廣與教學之功能,並朝向低碳校園的營造,特訂定本
    要點。
二、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低碳校園:指學校符合低碳政策、節約能源、水資源、廢棄物處
        理、綠色運輸、建築節能、低碳推廣教育等七項指標,並輔以其
        他特殊情形項目以展現學校推動低碳校園之特色及因應非常態性
        因素之排碳行為。
    (二)低碳校園認證:指學校之環境、設施及自主管理,經審查合於低
        碳校園指標標準,依本要點申請並獲核發之認證。
三、學校申請低碳校園認證,應於本府教育局公告申請期間,檢具臺中市
    低碳校園認證申請評定書及電子檔,以網路傳輸方式向本府教育局提
    出申請。
四、本府教育局成立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委員會辦理低碳校園認證審查工作
    。
    前項審查方式,得以召集會議、書面或現勘方式進行。
五、本要點核發低碳校園認證標準如下:
    (一)八十分以上者:金牌。
    (二)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銀牌。
    (三)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銅牌。
    前項認證期限三年。
六、本府教育局執行本要點相關案件之審查,得通知學校限期補正說明;
    逾期未提出者,視為撤回申請。
七、本府教育局得不定期派員實地查核取得認證學校之實際情形如有不符
    原申請內容者,經提案於審查會確認後,撤銷認證資格。
八、本要點獎勵人員標凖如下:
    (一)金牌: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二人至
        三人嘉獎二次。
    (二)銀牌: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嘉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二人至
        三人嘉獎一次。
    (三)銅牌:校長及主要策劃執行人員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一人至
        二人嘉獎一次。
    學校連續二次獲得本市金牌低碳校園認證者,頒發新臺幣十萬元獎勵
    金。
九、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相關經費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