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34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工程督導小組設置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中市觀工字第1130012902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觀光旅遊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依據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第十五點規定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加強本局及所屬機關公共工程執行,以確
    保工程品質及施工安全,預防工程缺失,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或其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執
    行秘書一人,由局長指定之簡任級主管人員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如下,除召集人、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本局會計
    室主任、政風室主任、本局及所屬機關工程主辦單位之主管以上等兼
    任之,並依個案性質聘請專家學者擔任外聘委員。
三、本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辦理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工程督導事項。
    (二)工程品質管制之督導事項。
    (三)督導監造單位依契約執行監造工作情形(含監造組織、監造計
          畫、施工及品質計畫之審查紀錄 、材料設備抽驗及施工品質
          抽查紀錄、品質不符之處置及施工進度監督之執行情形)。

    (四)督導承攬廠商之施工及品質計畫書送審 、施工材料送審及檢
          驗、自 主檢查表、不合格品之管制、施工進度管理、工地安
          全警示、交通維持、環境衛生設施、勞工安全衛生等完善情
          形。
四、工程督導作業時機與件數:
    (一)由召集人、執行秘書其中一人併同委員二至三人排定行程後,
          並得採預先或不預先通知逕往督導。

    (二)工程督導時機以工程實際進度介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八十間
          為原則;本小組每年針對本局及所屬機關之工程案件,當年度
          執行公告金額以上之工程件數超過十件未達一百件者,督導件
          數為其執行工程標案百分之二十,且督導件數至少十件以上,
          並得視需要增加督導件數。

    (三)施工進度嚴重落後或施工品質不佳、民眾檢舉、工程爭議糾紛
          不斷之個案工程,列為優先及密集督導抽查案件。
五、本要點所稱工程係指本局及所屬機關辦理之公告金額以上之公共工程
    (緊急搶修工程除外)。
六、本小組辦理工程督導時,各主辦單位、監造單位之建築師或技師及施
    工廠商之專任工程人員應備妥設計圖說、施工(監造)日誌、契約書、
    自主檢查表等文件配合到場說明,必要時得通知廠商備妥相關檢驗機
    具,並得就指定之工程項目進行檢驗、拆驗或鑑定。
    前項檢驗、拆驗或鑑定費用及相關費用負擔依契約之規定;契約未規
    定者,而檢驗、拆驗或鑑定結果與契約規定相符,該費用由本局或所
    屬機關負擔;其與契約規定不符者,該費用則由工程承攬廠商負擔。
七、本小組於工程督導時所發現之缺失,工程主辦單位應督促監造單位及
    承攬廠商限期改善並檢附工程督導改善對策及結果 (含改善前、中、
    後同角度照片) ;其應檢討改善者,工程主辦單位應於限期內改善及
    審查完成後送本小組備查。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及聘請專家學者之出席費,由各受督導工程之工程管
    理費或相關費用支應。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