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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3:1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中市政府教育局所屬運動場舍管理使用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13 日
廢止/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2 年 10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府授教體處字第102000674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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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善用所屬運動場舍,發展全民
    體育,增進市民身心健康,培養優秀選手,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運動場舍,係指為本局所屬運動場地、設施、房舍及其相
    關設備。

三、本局所屬運動場舍應辦理公開招標委託管理,無人得標時,得交由臺
    中市(以下簡稱本市)所屬機關、學校管理或委託下列團體代管:
(一)本市體育會或其所屬各單項委員會。
(二)本市各區體育會。
(三)本市各社區發展協會(限社區簡易運動場地)。
(四)本市其他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四、各代管團體得依事實需要自行負擔費用僱用出納、會計、總務及管理
    人員,以有效管理運動場舍。
五、各代管團體應受本局之監督,如違反委託代管契約,本局得以書面通
    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本局得終止委託代管。
六、各運動場舍提供使用時,應收取管理維護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舉辦之比賽或體育性活動,但夜間
      使用場地,應收取電費。
(二)獲選本市全國運動會或全民運動會代表隊之選手與教練,自獲選日
      起一年,得免費使用與各獲選代表同類性質之場地。
(三)經本府核准長期供民間團體(機構)使用及本市體育會所屬單項委
      員會辦理市長盃、議長盃及全國性運動會本市代表選拔、集訓期間
      ,依使用情形酌收或免收水電費及行政管理費。
(四)設籍本市年滿六十五歲或持有身心障礙手冊。
(五)公園社區內簡易開放性運動場。
(六)其他經本局核可免費使用。
七、各運動場舍經費之收支由代管團體自行負責盈虧,其收入應支用於維
    護管理場舍之業務費、設備費、維護費、水電費、人事費等,年度如
    有結餘,三分之二由代管團體作為推展相關運動之用,三分之一繳回
    市庫。
    前項收入不得支用於與場舍維護管理非直接必須項目。
    第一項所稱人事費,每人每月不得逾本局約僱人員五等薪資。
八、各收費運動場舍代管之收入均應掣給收據,並設專戶儲存,其支出憑
    證應比照行政院頒布支出憑證管理要點規定辦理,且按年度記帳及編
    製收支報表,並由會計師辦理查核,本局得隨時派員抽查,代管團體
    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辦理結算,收支結算表及查核報告應於次年
    二月底前陳報本局備查,所有收支憑證由代管團體保管十年。
    因故終止代管者,應於契約終止六十日內將會計師查核後之收支表報
    本局備查,其原始憑證之保管依前項規定辦理。
九、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代管場舍各項設備,非經本局同意不得任
    意變更或增減。
十、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對場舍安全防護應設置適當警告標示,並依規
    定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十一、各運動場舍設備之改善及整修,各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得報請本
    局編列預算辦理。
十二、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依場舍性質自行訂定管理規定,包含用人
    計畫、開放對象、開放時間、收費標準、使用者注意事項等,並製作
    標牌,標示受理申訴之機關單位及電話,報本局核定後施行。
    前項本局所屬運動場舍使用收費標準表如附表。
    本局交由區公所、學校或團體代管運動場舍使用及收費要點,報本局
    核定後施行。
十三、代管機關、學校或團體應與本局訂立委託管理契約書,並由本局每
    年辦理評鑑,作為公開招標無人得標時,繼續委託管理之參據。
    前項評鑑實施計畫,由本局另定之。
十四、申請使用體育場地,應於場地使用完畢後回復原狀,違者得由本局
    逕予拆除處理,其費用由使用者負擔,不足者由使用人負擔。
十五、使用單位應依下列規定繳交費用:
(一)使用單位應於接到繳款通知繳清各項費用,逾期未繳清,本局得逕
    自保證金中扣除。
(二)借用單位使用場地,如係舉辦售票性活動,應於活動結束後二星期
    內,持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完稅證明送交本局以開立繳款通知,逾
    期未繳者,本局得逕自保證金中扣除應繳費用。
(三)對逾期繳納費用者,每逾二日按違約數額加收百分之一違約金;逾
    三十日仍未繳納者,除加收百分之十五違約金外,並依相關規定辦理
    。
    前項應納之費用及滯納金,應自滯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繳費義務
    人繳納之日止,依郵政儲金滙業局之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加計
    利息,一併徵收。
十六、場地使用期間有關安全維護、公共秩序、傷患救助等事項,應由申
    請使用者負責。
十七、本局所屬運動場舍各項經費收入,除保證金外,全數解繳市庫。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