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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6:47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建造執照預審許可案件辦理變更設計免送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審議原則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26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府授都建字第1080249166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都市發展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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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經臺中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預審委員會)審
    查核准並發給建造執照之案件,於申請變更設計時,經建築師檢討符
    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由預審委員會授權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建造
    管理科審查認可後,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
    (一)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總樓地板面積百
        分之五,且建築基地面積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二)建築物高度增減部分未超過原核准高度百分之五者。
    (三)汽機車停車位數量增減各十部以內且符合相關法令規定者。
    (四)公共開放空間、景觀設計、建築配置及面積變更部分未超過原核
        准百分之十者。
    (五)以各向立面正面投影面積計算分別檢討,建築立面色彩、造型或
        材質之變更面積未超過原核准之百分之十者。
    (六)未涉及該案原審查會議之決議原則或應辦事項。
二、變更項目影響重大致生疑慮者,仍應提會審查。
三、申請免再提預審委員會審議案件,除檢討符合前二點規定外,應檢附
    變更內容說明、變更面積計算表、變更前後圖說,並檢討開放空間植
    栽樹種數量、街道傢俱內容等增減對照說明,變更範圍於圖面應以雲
    狀圖圈註,文字應加註底線標示。
四、本原則所需書表格式,由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另定之。
五、本原則由臺中市政府配合實際執行情形修正之。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