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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依據本計畫係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九十七年六月十八
 日環署水字第O九七OO四五二三三號函公告之「水污染事件緊急應
 變及聯防體系作業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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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貳、目的為使重大水污染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立即透過各種傳訊工具,將
 污染事故災害現場狀況迅速通報,並協調相關機關及污染者,採取各
 種必要之緊急應變措施,防止水污染災害擴大,以減少污染河川、湖
 泊、水庫、港灣海域及地下水等環境水體或飲用水源,並降低農作物
 及漁產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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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參、適用範圍因風災、水災、震災及火災等天然災害影響,導致地上儲油槽滲漏
 、廢(污)水處理設施毀損、管線破裂,或人為操作疏失、惡意偷排
 、偷倒廢(污)水、廢棄物、油品等行為,造成重大河川、湖泊、水庫
 、港灣海域及地下水或飲用水源等之水污染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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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肆、應變層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接獲通報後,判定為重
 大水污染事件,報經市長核可後,由環保局成立「臺中市政府緊急應
 變中心」,市政府緊急應變中心所處理為第一級,第二級、第三級事
 件則通報環保署水污染應變處理小組。
 第一級:本府主政協調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染
 ,受影響供水量未達每日五萬噸。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未達十公里。
 三、河川污染水體長度未達五公里。
 四、漏油未達五十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五、養殖區污染面積未達二公頃。
 六、預估處理時間未達七日。
 第二級:由環保署會同協調本府及本市各相關機關應變處理。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
 染,受影響供水量每日五萬噸以上。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十公里以上,未達五十公里。
 三、河川污染長度五公里以上,未達十五公里。
 四、漏油五十公噸以上,未達七百公噸,污染承受水體。
 五、養殖區污染面積二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
 六、預估處理時間為七日以上,未達十四日。
 第三級: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陳報行政院災害防救中心,成立
 跨部會應變小組)。水污染事件發生,其污染程度在上述
 第一級及第二級範圍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
 雖已取得其他支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由
 環保署報請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協調各中央災
 害業務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處理措施。
 一、飲用水水源取水口上游或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保護區遭受污
 染,超過區域聯防體系應變能力。
 二、轄內主要灌溉渠道污染長度五十公里以上。
 三、河川污染長度十五公里以上,污染範圍跨轄區者。
 四、漏油七百公噸以上,污染承受水體。
 五、養殖區污染面積十公頃以上,或污染程度超過區域聯防體系
 因應能力。
 六、預估處理時間須十四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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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伍、分工(組織)緊急應變中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副市長擔任副召集人、本府環
 保局局長擔任執行秘書,其成員包括:
 交通部航港局中部航務中心、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
 公司、內政部警政署臺中港務警察總隊、內政部消防署臺中港務
 消防隊、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
 、經濟部工業局台中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里工業區
 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局大甲幼獅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工業
 局台中港關連工業區服務中心、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臺中分
 處、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中港分處、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
 局、海洋委員會海巡署中部分署第三岸巡隊、台灣自來水股份有
 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
 中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處王
 田供油中心、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農田水利會、臺
 灣南投農田水利會、臺中市政府農業局、臺中市政府新聞局、臺
 中市政府水利局、臺中市政府法制局、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臺中
 市政府消防局、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本市各區公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
 藥物毒物試驗所(水污染緊急應變組織架構圖如附件一),各成
 員機關應同時於內部成立應變小組主動執行有關之應變處理事項
 ( 水污染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分組架構圖如附件二、緊急
 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之職責分工表如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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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陸、通報系統(水污染事件緊急應變作業流程圖如附件四):環保局接獲民眾或有關單位報案後,應先確定事件地點或明顯之
 地標,立即派員赴現場查核並依污染情節研判是否屬重大水污染事
 件及應變層級;經研判,凡屬於重大水污染事件應變層級第一級
 (或以上),由環保局陳報本府經市長核可後,應即依本計畫成立
 緊急應變中心,由市長擔任召集人,通知緊急應變中心各成員機關
 ,即刻進駐應變中心,且立即進行通報(水污染事件緊急通報表如
 附件五)。於緊急應變中心成立後,中心成員應隨時掌握污染情形
 ,並填報最新處理情形,傳真回報環保署陳報處理情形(水污染事
 件處理情形回報表如附件六)。緊急應變中心俟事件發生狀況設置
 於適當地點(環保局、區公所、各工業區服務中心等),以即時有
 效獲得各項人力、設備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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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柒、應變處理措施即時應變:當重大水污染發生時,應依其污染地點,由水體主管
 機關(工業區由工業區管理單位負責)就近爭取時效督促污染源採
 取緊急應變措施,並備妥可動用之相關人力、機具。
 第一級應變處理:由本府主政應變處理
 一、由本府依事件之污染嚴重程度進行調查研判,若水污染事件
 經研判屬緊急重大事件,則應即聯繫通報相關機關,成立水
 污染事件應變處理中心,並協調轄內各相關單位尋求必要資
 源共同投入應變。
 二、依不同之污染水體特性 (包括污染飲用水、灌溉用水、河川
 湖泊水庫、港灣海域、地下水或養殖區等),立即採行必要
 之應變處理措施,並聯繫相關單位進行水域活動之管制,以
 避免造成人體健康危害或農漁業損害,並追蹤確認污染源,
 以防止污染擴散。
 (一)污染飲用水水源:
 1、請自來水公司立刻評估可能影響供水程度,採取阻斷污
 染源、關閉進水口或停止供水等措施,並通知當地區公
 所(請公所轉知區長並通知用戶)、警察單位、衛生單
 位。
 2、必要時,請經濟部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第三河川局或
 水利局封鎖污染源水體或河段,協調緊急清除處理,並
 通報環保局調度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
 秩序維護。
 3、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
 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
 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
 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
 ,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水利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
 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水質及土壤保護科)於污染水
 源現場及中下游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比對
 污染源種類,並每日執行一次受污染水源原水、淨水場
 及供水區內水質檢測,並填報傳真最新狀況(惟當處理
 狀況穩定後,回報時程可予延長);同時追蹤自來水事
 業單位各淨水場之水質處理及監測工作辦理情形。
 5、停止供水時,洽請自來水公司設置臨時取水站提供臨時
 性飲用水供停水區域使用,必要時請相關單位協助。
 6、若污染事件影響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緊急醫
 療與救護。
 (二)污染灌溉用水:
 1、請農田水利會確認供水渠道分佈,調整供水,關閉取水
 閘門,並禁止農民取水灌溉。
 2、必要時,請第三河川局或水利局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
 緊急清除處理,並通報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並請警察局
 現場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3、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
 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
 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
 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
 ,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水利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
 位會勘查處。
 4、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檢驗科)及農田水利
 會於污染現場及中下游水採取水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
 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
 油污染應即商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
 台中營業處、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全球石油股
 份有限公司、其他相關機關(構)或委請民間清除機構協
 助佈置防油污擴散器、攔油索、油水分離器及抽油車等
 設備,進行緊急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5、請農業局辦理受污染農作物追蹤管制、災情查報及善後
 處理,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三)污染河川湖泊:
 1、請第三河川局或水利局提供區域地圖供參,環保局(環
 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報相關單位
 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合後續支援)
 現場稽查死魚分布情形,追溯死魚上游河段並拍照或攝
 影、追查污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
 染持續擴散,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水利局、農業局等
 相關權責單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稽查大隊、環境檢驗
 科)於污染現場及中下游水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
 況及比對污染源種類,並阻斷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
 油污染,可立即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
 份有限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
 擴大。
 3、農業局及動物保護防疫處前往現場查驗魚體死亡情形並
 採樣生物檢體,分析確認感染病源及死因。
 4、必要時,請第三河川局或水利局封鎖污染源河段,協調
 緊急清除處理,並通知環保局協助支援並請警察局現場
 警戒、交通管制及秩序維護。
 5、請清潔隊或相關權責機關,儘速清除死魚,恢復河川、
 水庫原貌。
 6、水質污染嚴重時,請當地區公所通報流域居民避免接觸
 該水體,及其他用水人暫停用水避免損害。
 (四)污染港灣海域:依臺中市海洋油污染緊急應變計畫辦理。
 (五)污染地下水:
 1、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
 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
 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
 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
 ,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水利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
 位會勘查處。
 2、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
 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
 合後續支援)對污染地區之地下水或相關水域進行污染
 物濃度檢測,進行緊急阻絕,並圍堵污染物之擴散,若
 發現污染物之濃度超過警戒值,或含危害人體健康或週
 邊生態環境者,應對污染區域民眾及生態立即採取適當
 之防護措施或通知當地公所進行疏散,對於受污染之地
 下水,應立即設立告示牌,通知民眾不宜繼續飲用。
 3、若污染區域含一般民井或簡易自來水井或公共飲用水水
 源者,應立即依法予以限制使用或封閉,並立即清查地
 下水污染地區以該污染地下水源做為工業用、灌溉用或
 民生用水之單位及機構,儘速聯繫相關單位或機構告知
 暫停使用。
 4、需要時,請自來水公司優先供應自來水。
 5、如係油品污染,可立即請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台塑
 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清除處理。
 6、如造成危害民眾健康時,請衛生局提供醫療與救護。
 (六)污染養殖區:
 1、環保局會同農業局立即封鎖事故現場,並進行調查污染
 性質、受害範圍及現場緊急處理。
 2、環保局(環境稽查大隊先至現場、水質及土壤保護科通
 報相關單位並備妥相關除污器材至污染現場、清潔隊配
 合後續支援)現場採證(拍照、採樣、檢驗),追查污
 染來源;確定污染來源後,馬上責令阻斷污染持續擴散
 ,並依污染源種類,邀集水利局、農業局等相關權責單
 位會勘查處。
 3、環保局(水質及土壤保護科、環境稽查大隊、環境檢驗
 科)於污染現場水質採樣抽驗,以確定水質狀況及執行
 污染區域附近污染源及當地環境背景分析調查,並阻斷
 污染源之持續擴散,如為油污染可立即請台灣中油股份
 有限公司、台塑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或油品相關單位協助
 清除處理,以防止油污擴大。
 4、請農業局辦理漁業災情查報及善後處理清除受污染區域
 及受污染水產生物,並通知環保局協助調度支援。
 5、前項(第4項)有關資訊請農業局提供衛生局追蹤管制市
 售受污染水產生物抽驗之用。
 前述各項污染物之清除,必要時立即協調國軍支援。清除之
 污染物其後續之處理,必要時由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辦
 理。
 三、環境檢驗科協助進行環境監測(污染調查及現場採樣分析)
 ,環境稽查大隊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備必要時
 進行後續求償復育作業。
 四、協調相關機關要求污染者提出處理改善計畫,並督促徹底執
 行。
 五、持續進行環境水質監測,以確保環境生態之復原。
 第二級應變處理:由環保署主政應變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本市因應
 能力,雖已取得轄區內其他應變支援,仍無法應變時,則立即通報
 環保署,以進入第二級應變處理。
 第三級應變處理:由中央跨部會協調處理
 當水污染事件已發生嚴重影響環境生態及危害人體健康等之
 情,並已擴大污染範圍達第三級之應變層級時,環保署應即通報行
 政院災害防救委員會及陳報行政院院長;並立即聯繫協調中央各災
 害相關主管機關採取必要之應變措施。
 工業區水污染事件,由工業區服務中心應變,當水污染事件
 之影響危害程度擴大或污染程度超過其因應能力,雖已取得其他支
 援,仍無法應變時,依災害防救體系,報請本府協調相關機關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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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捌、裝備處理重大水污染事件時,現場處置人員應攜帶各項採樣設備及基
 本的個人防護裝備:塑膠手套、塑膠安全鞋、口罩及防護衣(視需
 要穿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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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玖、採樣蒐證作業進行河川水質、相關廢污水排放水質採樣檢驗、監測及比對分析
 ,受污染範圍拍照存證,蒐集污染證據並保全相關資料,以憑事後
 進行求償。
 相關檢體採樣之分析檢驗可洽下列之檢驗單位:
 一、河川水質及事業排放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
 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二、土壤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
 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三、地下水樣品:可由環保局、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
 測機構、學術機構等檢驗。
 四、油品類樣品:可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
 中營業處、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台中營業
 處王田供油中心、環保署環檢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
 學術機構等檢驗。
 五、農作物、魚蝦、動物:可由臺中市動物保護防疫處、行政院
 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或委託其他相關檢測機構、
 學術機構等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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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拾、污染源追查及處分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緣關係
 之事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水、貯槽油品
 、溶劑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樣品比對。
 三、在污染情形未明確之狀況,於適當地點設置潛在污染源監測
 井,監測追蹤。
 四、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下水道系統之涵管或排水箱涵(或雨水
 下水道)時,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可聘請相關專業人員(如潛
 水伕等)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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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拾壹、善後復育及求償一、污染源查處:
 (一)、如已查獲污染源時,就其違反事實依相關法令規定處
 分。
 (二)、如未能確定污染源,需擬定污染查核作業,依相關地
 緣關係之事業沿線追查,鎖定可疑之污染源,進行廢
 水、貯槽油油品、溶劑等採樣檢測,與受污染水體之
 樣品比對。
 (三)、對於污染位置範圍於涵管或排水箱涵(雨水下水道)時
 ,或渠道管道加蓋時,必要時,可派遣特定專業人員
 如潛水伕進入勘查污染來源。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
 程可予延長。
 二、復育求償:
 (一)、要求事業限期內提出後續清除處理計畫書,可請學術
 單位、民間組織協助提供諮詢建議。
 (二)、就影響農漁業等之損失,由農業局與農會、漁會及水
 利會等,收集確實損失之証明文件証據,與污染者協
 調賠償,必要時,依公害糾紛處理法之規定辦理。
 (三)、有關後續復育與求償比照災害防救法相關法令規定辦
 理。
 (四)、適時填寫處理回報表,惟當處理狀況穩定後,回報時
 程可予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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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拾貳、建立應變小組及人員之上班及非上班緊急聯繫電話等資料,並隨時異動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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