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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迅速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有效化解環
保紛爭,依公害糾紛處理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及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
定,設置公害糾紛緊急紓處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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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並協調各有關機關於公害糾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
之處理措施。
(二)協調各有關機關間對公害糾紛處理事務分工與權責之爭議。
(三)督促高污染性產業作好生產與污染防制設備之功能評鑑。
(四)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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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小組置委員十一人,其中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或其指定適當人員兼
任,其餘委員十人,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兼之:
(一)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局長。
(二)臺中市政府農業局局長。
(三)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局長。
(四)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長。
(五)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局長。
(六)臺中市政府法制局局長。
(七)臺中市政府民政局局長。
(八)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局長。
(九)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局長。
(十)臺中市政府勞工局局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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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環保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辦理
本小組有關業務。
本小組之幕僚作業,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所需工作人員,由環保
局指派人員兼辦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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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小組為處理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得由本小組邀請有關機關及學
術機構指派適當人員協助污染之調查鑑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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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小組召開會議時,應邀請有關機關人員、專家學者及當地居民代表
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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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邀請學者
專家及地方人士出席會議,實地勘查及鑑定,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