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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遴聘學有專精、從政經驗豐富或社會
賢達人士,擔任不支薪不送審市政顧問,為市政建設貢獻心力,備供
諮詢,特訂定本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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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府不支薪不送審市政顧問,由本府就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遴聘之:
(一)曾任中央民意代表滿三年。
(二)曾任省議員滿四年。
(三)曾任縣(市)議會議員滿四年。
(四)曾任縣(市)長滿四年。
(五)曾任政府機關簡任第十職等以上職務滿四年。
(六)曾任大專院校教授、副教授四年以上。
(七)大學畢業,具學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四年以上,著有聲譽
者;或具碩士學位,從事所學相關工作二年以上,著有聲譽者;
或具博士學位者。
(八)曾任公、民營事業機構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四年以上。
(九)曾任公益性社團負責人四年以上。
(十)其他熱心市政建設工作或對市政建設有特殊貢獻,或對市政建設
具相當熟悉度,足資市政建設諮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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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府市政顧問,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即予解聘:
(一) 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罪、外患罪,經判刑確定或通緝
有案尚未結案。
(二) 曾服公務有貪污行為,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 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
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四) 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 經事實認定不適任該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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