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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18:3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社會局所屬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場地開放使用管理及收費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2 月 23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社少字第112014281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社會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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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推行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
    及其他社會福利服務,充分發揮臺中市兒童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以
    下簡稱本中心)各項設施之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開放使用場地為大廳;提供租借之場地為二樓禮堂及六樓會議
    室。
三、本中心之各項場地及設施,以提供臺中市兒童青少年活動、本局核准
    及其他相關的公益活動使用為優先。但其他單位、民間社團得申請租
    用本中心。
    前項場地及設施之使用,本局有優先使用權。
四、申請使用本中心之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二星期填寫申請書及活動計畫
    書,並經本中心核准,租借場地應於使用日前七日繳交費用後,始得
    使用。
五、本中心各場地收費標準以場次為計算單位,借用時間如下:
    (一)每週二至週五為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夜間六
          時至九時,共三場次。
    (二)週六、日上午八時至十二時,下午一時至五時,共二場次。
    每場次借用時間超出一小時者,加收一場次費用,國定假日休館。使
    用場地每場次收費如附表。
六、場地維護費優惠計算方式如下:
   (一)政府立案之公益性社團及社會福利機構借用,每場次之場地維
         護費以二折計算。
   (二)臺中市政府或本局委託或補助民間團體、機構或學校辦理之服
         務方案,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二折計算。
   (三)辦理兒童青少年相關非營利活動者,每場次之場地維護費以三
         折計算。
七、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收場地維護費:
    (一)本局及所屬各機關借用本中心場地辦理之活動。
    (二)本中心所在地區公所主辦之各項活動。
八、申請使用者繳費後,無論使用與否不予退還。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不在此限:
   (一)申請使用者因特殊事故無法如期使用,並於三日前通知本中心
         。
   (二)本局辦理重要活動或配合政策須優先使用,致與原申請時間有
         所牴觸。
   (三)因不可抗力事故,如颱風、地震、空襲等致無法使用。
九、有下列情事之一,不得申請使用,已核准者,應立即停止使用:
   (一)政府因舉辦公共事業需要或公務使用需要。
   (二)違背法令規定。
   (三)活動有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四)活動影響週邊社區安寧,經勸導仍不改善。
   (五)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私自轉讓他人使用。
   (六)活動涉及營利行為。
   (七)活動以從事政治或宗教行為為目的。
十、為維護用電及公共消防安全,場地禁止吸菸及禁用明火、瓦斯、高耗
    電電器用品等危害設備,於借用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及意外事
    件,應自行負責妥為處理。
十一、申請使用者未經本中心同意,不得擅自啟用各項設施設備,使用時
      應善盡維護之責,如有毀損或短少,應按市價賠償或修復。
十二、申請使用者如需在本中心範圍內張貼宣傳海報、標語或搭建臨時建
      物者,應依法申請許可,並在本中心指定之地點張貼搭建,場地使
      用完竣後應即回復原狀。
十三、本中心收取場地維護費後,應開立收據予申請使用者(機關、人民
      團體或個人),並全數解繳市庫。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