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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2:29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國民小學辦理課外社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6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教小字第1000032285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教育類/行政規則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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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實施目的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供學童課外藝能學習,培養
多元智慧與能力,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 實施原則
(一)學童課外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二)學校不得為遷就課外社團活動而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
       。
 (三)辦理學童課外社團活動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經費收支採零利
        潤、成本均攤、明細公開化等原則。
 (四)課程規劃應以藝能活動課程設計為主,不得藉社團之名義進行
        正式課程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三、 實施時間
本要點課外社團實施時間,係指學校非正式課程以外之課外時間。
四、 實施對象
     課外社團活動之對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並取得學生家長同意後參加。
五、 師資遴聘
課外社團活動之師資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具有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有教師資格者,應具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
       相關證明文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相關科系畢業以上程度者。
        2.曾獲選為省市(直轄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
          以上資歷者;或曾參加上述層級機構主辦之相關才藝
          公開表演、展示、競賽者。
         3.曾獲得國家級、省市(直轄市)級,公開之能力檢定、
           檢核或鑑別證書者。
           前項第二款所稱學經歷,以經政府機關合法立案之學校、
           學術機構及政府機關所頒發之證書、證照或相關證明文件
           為限。
           未具備前項學經歷,而有特殊專長者(如民間藝人足堪傳
           承技藝者)得由學校自行認定之,擔任助教者亦同。
六、 經費收支
課外社團活動經費本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必要時得由參加該社團之學
 生平均分攤。
 (一)費用收取項目得包含教材費、學習材料費及活動指導費,社團
       活動之經費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各校公庫專款專用,其
        管理及支用應遵守會計相關法規。
  (二)學生參加活動可收取活動指導費,所收費用之開支包括指導
        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其中鐘點費不得少於百分之七十,且
        指導教師鐘點費為優先處理,並比照軍公教人員兼職費及講
        座鐘點費支給規定為支給上限。
        各校辦理課外社團之活動指導費可參考:
        1.社團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學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
           點七計算之。
        2.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學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
          算之,清寒學生得酌予減免。
 (三)倘經家長同意收費,學校應明訂該社團退費計算方式,可依下
           列方式辦理:
           1.學生自報名繳費後至實際上課日前退出者,退還教師鐘
              點費及行政費之七成;自實際上課之日算起未逾全期
              三分之ㄧ者,退還教師鐘點費及行政費之半數。參加
              社團活動期間已逾全期三分之ㄧ者,不予退還。
 2.教材及學習材料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3.社團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4.各校所定之退費金額,不得低於前三款所定之標準。
(四)凡因故或放假未辦理課外活動之時數(次數),應補課或按比
      率退還費用或減收。
(五)課外社團上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
七、 獎懲
各校應定期考核課外社團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並給予指導教師、
參加學生及業務相關人員必要之獎懲。
八、 各校課外社團辦理情形,本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