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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09:48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臺中市政府文化局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1 月 1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8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中市文秘字第1110016378號 函
法規體系: 臺中市法規/文化類/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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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市政府文化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健全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攝
    影、複印、複製及外借管理等作業,特依據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
    不動產管理要點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財產主管單位為本局秘書室,財產管理單位為本局經管、
    收藏珍貴動產不動產之附屬機關、文化中心及科室(含場館)。

三、本要點所稱珍貴動產、不動產,係指經文化資產主管機關指定或登錄
    為文化資產之動產、不動產,或具文化性、歷史性、藝術性或稀有性
    之財物,並經各財產管理單位典(蒐)藏委員會審定通過者。

四、庫房管理:
   (一)本局珍貴動產之庫房,應有良好之設施,並依照事務管理規則
         及事務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由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良善管理。
   (二)除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執行維護管理工作外,任何人進出珍貴
         動產庫房前,應敘明理由簽請財產管理單位主管核可,並通知
         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會同進出。

五、展覽管理:
    本局自行策辦珍貴動產之展出,應由該展覽承辦人,敘明展覽概要、
    展出時間、地點、保險、展場防護、運送時間、點交方式及有關事項
    ,簽陳局長或授權人員核可後,通知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配合辦理有
    關事宜。

六、攝影、複印、複製管理:
    本局珍貴動產之攝影、複印、複製,以不提供原作品,僅提供作品之
    電子檔為限,借用單位應敘明使用目的、借用時間、地點及有關事項
    。

七、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紀
    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八、珍貴動產業務承辦人,應製作珍貴動產庫房人員進出登記簿,詳實記
    錄歷次進出人員之姓名、依據、時間及有關事項。

九、珍貴動產之庫房、展覽、複印、攝影、複製及外借管理等,其核可進
    出文件正本,除依規定必須歸檔者得以影本代替外,應移由珍貴動產
    業務承辦人併第七點登記簿,以專卷保存至少三年以上。

十、本局珍貴動產不動產應依年度盤點計畫定期盤點,遇有遺失、損毀,
    應立即妥善處理。

十一、珍貴不動產應由財產管理單位,每年編列預算定期維護及修繕。

十二、財產管理單位應每月派員巡察珍貴不動產並做成紀錄,如有毀損、
      遭人佔用或違法使用應立即處理。

十三、珍貴不動產再利用及委外經營,應於契約中明訂委託經營廠商應每
      年編列一定比例之維護預算,並將佐證資料及維護照片併入經營成
      果計畫書作為優先續約之依據。

十四、本要點未盡事宜,得準用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
      之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臺中市政府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