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聯合大樓之管理機關得採以下方式定之:
(一)聯合大樓內有單一機關人數占該聯合大樓總人數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二)單一機關使用聯合大樓面積占該聯合大樓總面積之比例達百分之七十以上者,由該機關為管理機關。
(三)使用機關之間依維運管理會議擇定代表機關擔任管理機關。
(四)使用機關之間依維運管理會議決定輪流方式擔任管理機關。
(五)由各使用機關推派人員,成立管理委員會執行維運管理工作。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
前項第五款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維運管理會議議定並訂於管理組織設置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