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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中巿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藉由補助設置低碳城市設施,鼓勵節
約能源之落實,以提昇整體績效,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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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適用對象及申請單位:公有土地包括國有土地、市有土地及公立學
校用地,由臺中巿(以下簡稱本巿)所轄之各級機關及公立學校向臺
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提出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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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低碳城市設施如下:
(一)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
1.指符合經濟部工業局公告「電動車輛傳導式充電系統實務準則」
第一部設置準則、第二部充電系統介面準則及第三部充電系統
安全準則等設置規定供給電動公路車輛傳導式充電使用之充電
系統。
2.本系統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汽車停放之專屬
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二)電動機車充電系統:
1.指依據經濟部發展電動機車補助及獎勵實施要點所定設置電動
機車能源補充設施類別、規格與補助作業流程審核通過經核定
補助之電動機車能源補充設施。
2.本系統設置地點:設置地點須為申請單位劃設專供電動機車停
放之專屬停車位置,並設置定著式金屬材質專屬識別。
(三)風力、太陽光電發電設備、風力、太陽光電照明設備及節電省
水等設施:
1.公共區域省電照明設備:包括路燈、地下室停車場燈具、景觀用
燈、中庭庭園燈、各樓層梯燈、樓梯間樓層指示燈、緊急逃生
燈、消防警示燈、會議室等照明設備(省電照明設備須符合經
濟部能源局所訂之螢光燈管能源效率標準之照明設備)。
2.公共區域節約用水設施:包括省水器材、雨水利用設施、生活
雜排水再利用系統等節約用水設備。
3.公共區域再生能源系統設置:包括太陽能熱水器、水力發電(水
位高低落差應達二十公尺)、風力發電機組或使用太陽能光電
系統等可再生能源系統。
4.公共區域綠建築設置:包括公共建築遮陽設施、建築物能源管
理系統(智慧型電錶) 、屋頂隔熱材料、自行車停車架。
5.公共區域其他相關硬體設施:包括地下室排風扇抽風機、變頻
電梯或載重調整系統、揚水馬達。
(四)空氣品質淨化區、學校、社區公園製作落葉堆肥減廢:
1.落葉堆肥設施:包括堆肥模組化設施、堆肥桶及器具、堆肥場
地施作等。
2.一年之堆肥菌種之購置。
前項之低碳設施應提供開放式公共服務,不得僅供申請單位員工使
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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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由環保局訂定「臺中市低碳城市設施補助作業計畫」,依此計畫辦
理申請補助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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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本要點提出之補助申請計畫,申請金額在新臺幣兩百萬元以上者
,先行由環保局初審通過後,提送本市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
會審查核定;申請計畫經費金額未達新臺幣兩百萬元者,由環保局
審查及核定,必要時得邀請專家學者協助審查及核定。
如經環保局核定後,因故須修改或新增核定項目,在總經費不變且
調整幅度低於百分之二十的情況下,得函文經環保局同意後辦理變
更。
電動機車充電站補助申請,由環保局依經濟部工業局之「電動機車
能源補充設施申請補助作業流程」審查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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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設置低碳城市設施設置申請及審核原則:
(一)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計畫書申請設置,計畫書內容包含:
1.申請表。
2.設置座落土地所有權狀證明影本或土地登記謄本。
3.地籍圖。
4.設計圖及配置圖說。
5.預期效益評估。
6.現況照片。
7.單價分析表。
8.施工用料清單及規格。
9.獲其他機關補助經費表及核可文件影本(無則免)。
10.電動汽車傳導式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可證明函件;
電動機車充電系統須附經濟部工業局核定補助證明文件影本。
11.後續維護費用編列規劃切結書。
12.保固承諾書(申請單位或廠商出具之保固承諾書,其保固期間
自驗收完成日起至少一年)。
(二)設置及核銷期程:
1.申請單位應備齊申請文件向環保局提出申請,經取得環保局核
可補助函後始得設置。
2.申請案應於環保局核定補助函發文日起九十天內完成發包,並
於完工結案三十日內提送核銷文件至環保局辦理核銷事宜,逾
期未完成設置或未辦理核銷視同放棄申請補助資格。
(三)申請單位應於期限內完成設置,並備齊下列文件函送環保局辦
理核銷事宜:
1.環保局核定補助函影本。
2.經核定之申請書及設置計畫書影本。
3.廠商開立統一發票影本。
4.竣工驗收證明文件影本。
5.施工前、中及竣工照片。
6.機關領據正本乙份。
(四)其他注意事項:
1.申請文件如不齊全或未完整填列,經環保局通知日起三十日內
未完成補正者,予以駁回申請,申請文件資料不論核予補助與
否概不退件。
2.本案僅補助設置經費,後續電費、維護管理及相關費用俱由申
請單位自行支應。
3.受補助之低碳設施,申請單位應配合辦理相關宣導,並依環保
局通知,提報相關使用情形及節能績效。
4.設置使用材料及零組件需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合格產品,
使用產品以產地標識為臺灣者優先使用,倘經核定非經環保局
核可不得變更品項。
5.各項設施設置均須符合本國相關法令規定,並不得有侵權或妨
礙智慧財產權之情形。
6.總設置經費如逾新臺幣十萬元,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
採購事宜。
7.於環保局撥款日起一年內拆除受補助設施、或一年內經環保局
查獲功能不堪使用經環保局發函限期修復未完成者,應繳回全
部補助經費,申請單位不得拒絕。
8.申請本案補助之低碳設施如有獲其他機關(構)補助經費,該部
分經費不予補助,申請單位須載明於申請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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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申請單位所提報之低碳城市設施設置、宣導等相關工作,經本巿
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准補助後,始
授權由環保局辦理後續核撥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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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本巿空氣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或專家學者審查通過核定之申
請計畫,申請單位應確實按計畫內容執行,環保局得會同本巿空氣
污染防制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一名至二名進行追蹤考核,不符規定
或未依核定計畫內容實施者,環保局得撤銷或廢止其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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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設置之設施,如另依本要點申請配合辦理相關節
能減碳宣導活動,應依臺中市政府空氣污染防制基金補助辦理空氣
污染防制相關活動實施計畫相關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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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補助款申請及經費核銷審核原則如下:
(一)請申請單位妥善考量綠化植栽或風力、太陽能等低碳城市設施
設置及節約能源之落實實際需求提出適當申請金額,以避免行
政資源及人力資源之浪費。
(二)申請單位提送之領據,應符合下列規定:領據上須書名「臺中
巿政府環境保護局」抬頭、受補助單位名稱、補助計畫名稱、
領據日期及承辦、主辦會計、機關首長等相關人員核章。
(三)補助案件憑證,應確實依據核定計畫內容及經費編列項目執行
。如有不合規定或支出不符核定項目將予以剔除,並扣除該項
目之補助款。
(四)撥款作業:
1.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下者: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
影本、成果報告書二份、領據、收支明細清單等相關資料一次
撥付。
2.補助金額在超過新臺幣二百萬元:分二次撥付。
(1)第一次於工程發包後,檢具核定補助之正式公文影本、發
包合約書、領據。核撥發包後總經費(包括工程款、空污
費及管理費)之百分之四十。
(2)第二次於完工結案後,檢具完工驗收證明書副本、收支明
細清單及二份成果報告、領據,撥付尾款百分之六十。
3.補助經費如有剩餘款須於當年度繳回環保局。
4.發包金額高過環保局核定經費時,其不足部分由申請單位自行
補足,環保局不另補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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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如有個案因特殊事由須縮短年限者,應個案提請空氣污染防制
基金管理委員會審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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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倘申請單位未依所提切結書承諾設置年限,提前拆除補助設施
,環保局得廢止其補助並依剩餘期限佔設置年限之比例追繳其
補助經費。 |